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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部2016-08-15 16:32:11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区家庭农场的发展,激发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活力,促进农民增收,按照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现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家庭农场的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工作,发挥工商部门在培育和服务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职能作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主动帮助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壮大,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二、家庭农场的登记管理

(一)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家庭农场的内涵、外延。

(二)家庭农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主体资格登记,可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务。

(三)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选择的市场主体类型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与农场主签署的,合同承包期或流转期为三年以上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者经家庭农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鉴证或备案的土地承包户与农场主签署的流转期为三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者经家庭农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鉴证或备案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场主签署的流转期为三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2.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采取家庭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分别属于两个以上不同家庭且合伙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是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

3.登记为合伙企业或股东来自于两个以上有亲属关系的家庭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的、表明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属于两个以上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属于两个以上有亲属关系的家庭证明文件。

(四)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向其采集以下信息: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参加经营或劳动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及土地租期;雇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雇工人数等。已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年检时重新采集。

(五)家庭农场申请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应当依照其所属的市场主体类型,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方案的要求办理。经工商部门登记后的家庭农场因自身条件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家庭农场认定的相关规定时,应当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当根据自身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检验照,并报送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家庭农场全年经营总收入占家庭全年总收入比例;所从事谷物种植、果蔬园艺及其他种植、水产养殖、种养结合、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占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比例等经营情况信息。

三、家庭农场发展的帮扶措施

(一)注册登记实行三放宽:

1.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具备一定土地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可以标注“家庭农场”字样,如:表述为“南宁市***家庭农场、马山县***果蔬种植家庭农场、柳州***淡水鱼养殖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等。

2.放宽场地证明。家庭农场可以将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登记为其住所。

3.放宽经营范围。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二)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窗口要建立家庭农场登记绿色通道,对家庭农场的申请全程指导,优先办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场办结,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办企业、公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实行“结对帮扶”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结对帮扶”制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家庭农场了解情况,积极帮助家庭农场主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红盾护农”、“合同助农”、“商标富农”、“维权帮农”、“经纪活农”等活动,倡导绿色生产、守法经营、创品牌、重信用,为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出谋划策。

四、工作要求

(一)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帮扶家庭农场发展的措施和方法,促使家庭农场登记数量上规模,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各级工商机关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板报等形式,加强宣传,鼓励有技术懂经营的农民开办家庭农场,壮大农村经济实力。

(三)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逐步界定适应本地实际的各类家庭农场的规模,落实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帮扶政策,形成合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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