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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来源:甘肃省政府网2016-08-23 11:49:12

甘肃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完善城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三、基本原则

(一)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统筹财政资金,加大教育投入。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明确实施步骤,有序高效推进。区分城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2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1.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省级财政承担。

2.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取暖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上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

3.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按6∶2∶2比例分担。

(四)建立完善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全面改薄项目实施期间,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统筹用于改薄项目。从2019年起,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市设立专项,所需资金由各市承担。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加大教师工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好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六)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可携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年报中义务教育学生数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数据一致。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预拨70%经费,按当年10月底实际在籍学生数进行清算。学生学籍有变化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确保“钱随人走”。

五、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省级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以奖代补专项。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军队移交地方义务教育学校和省属高校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两免一补”和长效机制所需经费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清单,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

(二)科学布局,深化改革促发展。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保障投入,强化管理促实效。各地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在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同时,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经费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从业人员、保安、校医等工勤人员经费支出问题,优先录用代课人员;强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城乡中小学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促规范。各地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促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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