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政府网2016-08-16 11:37:49
浙江省为更好地解决海洋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巩固“一打三整治”行动成果,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积极促进传统渔区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是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对补齐民生短板、改善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沿海市县要高度重视,抓住时机,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类保障,加快推进我省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准确把握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齐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针对渔民生活困难的实际,根据渔民渔船拆解、船网工具指标处置情况,通过加大财政补贴、社会救助力度等手段,切实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重点把握三项原则:一要依法依规。遵循法治理念和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不单独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二要分类解决。区别对待传统、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分类解决存量和增量的渔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渠道。三要属地负责。各地要对属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既要全面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又要合理把握不同制度、不同参保群体的总体平衡,积极稳妥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渔区和谐稳定。
三、分类推进不同渔民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
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为重点,兼顾做好其它海洋捕捞渔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可通过参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或发放老年渔民生活补贴等办法,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主要是指我省沿海地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推行渔业股份合作经营改革前具有本省渔业户籍(含部分随着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转为“农业户口”、“其他户口”的原渔业户籍渔民)、吃国家返销粮(含吃国家统销粮)、无承包农村土地,实际依靠海洋捕捞作为谋生手段的渔民。具体操作时,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调整传统海洋捕捞渔民的身份界定条件。
(二)对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属渔业公司(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雇用的渔民,应按依法确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属自谋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渔民,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缴费能力不足的本省籍海洋捕捞渔民,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其提高缴费档次,合理提升养老待遇。
四、着力加大对困难渔民的帮扶力度
对主动上缴且被拆解的“三无”渔船、生活困难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各地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导困难渔民转产转业,采取将政府补助与渔民自筹资金折算为渔民股份并按股份分红或政府适当救助等方式,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渔民,通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等多种途径,解决其生计问题,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积极拓宽渔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渠道
对参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或发放老年渔民生活补贴等办法实施保障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当地要按规定落实补助资金;对实际下海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参保人员,当地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海洋捕捞渔民,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建立渔业公司(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渔民个人等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多方共同筹集渔民养老保障资金。
各地要积极拓宽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资金渠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海洋捕捞渔民民生保障机制。
六、切实做好渔民养老保障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制约因素,迎难而上,克难攻坚,完善渔民民生保障机制,并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先前推进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与本指导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规范合理、平稳过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协作,共同配合做好渔民身份界定、档案建立、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政策宣传解释、参保经办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各涉渔乡镇(街道)、渔业村(社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宣传、登记、公示等基础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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