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08-10 16:50:34
云国土资〔2016〕105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云国土资〔2016〕10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省级备案管理取消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
为配合做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5〕47号)关于“下放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要求,从2016年8月1日起,取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委托云南省土地学会受理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编制、项目勘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施工监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技术服务机构的选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选取
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鉴于土地整治项目行业跨度大、专业性强、资金投入大等特点,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决算编制、项目勘测、项目招标代理、项目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调整,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技术服务内容应与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得无故提高或降低资质要求。受委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选取,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违规插手或干预。
三、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技术单位业绩管理信用管理机制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技术单位业绩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及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业绩信用的日常监管,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中各环节的有关工作,严格依法依规选取技术服务单位,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规范土地整治行为,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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