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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2016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

来源:贺兰县人民政府2016-08-05 14:50:43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2016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2016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贺兰县2016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2016年中央、区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步伐,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化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一)构建现代农业金融保险新机制。

1.破解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16]233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与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出资1000万元,建立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其中担保金总额1000万元、贷款风险补偿基金6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400万元。担保贷款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0倍比例担保放大,引导撬动银行贷款1.6亿,对贷款新型经营主体以贴息补助的形式兑现项目资金。

2.建立贺稻联种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发展基金。贺稻联种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发展基金由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及联合社成员出资共同构成。其中,联合社成员现金自筹部分与县财政的注资比例为1:1,委托银行以1:10比例放大贷款。贷款基金首期额度计划为400万元,其中联合社成员出资200万元,县财政注资200万元。基金账户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兰支行专户管理,并以此专户基金为成员获取农业银行贷款支持,担保基金额度视联合社运营情况逐步增加。

3.创新农业风险防范措施。继续实行农业保费补贴,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种植业:小麦、玉米、水稻保费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80%,县财政补贴20%;养殖业:奶牛保费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8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缴纳10%;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80%,投保人缴纳20%;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保费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25%,投保人缴纳25%。探索实施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保费由县财政承担80%,农户自缴20%;适水产业:实施适水渔业保险政策,自治区财政补贴60%,县财政补贴20%,投保人缴纳20%。特色养殖:养殖鸽子、兔子等扶贫养殖保费县财政补贴50%,投保人缴纳50%(投保人为生态移民村建档立卡养殖户)。

(二)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

4.蔬菜质量可追溯外销基地建设。扶持区内外新型经营主体以集中流转土地方式在贺兰县新建立4千亩以上蔬菜质量可追溯外销基地,解决产销矛盾,保护农民利益;依据订单合同协议给予每亩补助120元,主要用于蔬菜质量可追溯平台建设、蔬菜外销补助等。

5.农村电子商务。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具体扶持办法按照《贺兰县关于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执行。

6.建立贺兰县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集政策发布、技术服务、品牌推广、质量追溯、供求信息、农产品市场动态、测土配方施肥,土地流转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配套设施,项目验收合格,补助资金30万元(含维护、培训、硬件等费用)。

(三)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7.实施农村阳光沐浴工程。在各乡镇场实施自治区阳光沐浴工程,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0000台,在区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资金每台配套100元。县财政配套项目监理费用26万元,工作经费10万元。

(四)建立现代农业经营新体系。

8.积极培育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对入社农户100户以上,统一开展新品种引进,投入品购销、生产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产品分级包装、收购销售等服务,有效带动农民增收,新创建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考核验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

9.探索建立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充分发挥我县产业发展优势,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社,推动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融合发展,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经验收合格,每个奖补20万元。

二、做精产业,推进特色优势产业提质增效

(一)持续提升优质粮产业。

10.支持有机水稻产业做大做强。加强与韩国金海市峰下村在有机水稻种植、生物有机肥堆置、水稻工厂化大棚育秧等方面的合作,建设有机水稻示范基地1500亩,每亩补助资金400元。对繁育田螺用于有机水稻示范基地除草,共计补助田螺育苗费15万元。

(二)升级改、造适水产业。

11.推广优良品种和适用技术。支持设施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对新建设施温棚10万平方米以上、每亩产量1000-1500斤,验收合格后,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支持工厂化养殖南美白对虾,对做底排污、水循环等达到工厂化养殖的新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面积达2300平方米以上,每平米产量达到5公斤以上的企业、合作社,验收合格后,给予以奖代补4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苗种补贴等。建设低碳高效养殖试点,验收合格后,每个补助5万元。

(三)实施草畜产业品种改良,提升草畜发展实力。

12.加快奶牛良种繁育。引进国外优质验证公牛冻精15000支,补助资金60万元。

13.促进种养结合,提升草畜业发展实力。支持万头以上规模养殖场,通过流转土地,自建饲草料基地,引导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作牧草基地肥料,发展种养一体化、农牧循环可持续的绿色生态模式,促进草畜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补助资金280万元。

(四)提升农产品品牌竞争力。

14.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创建农产品品牌,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个补助10万元;获得宁夏著名商标的,每个补助5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博览会、交易会和评奖会,对参展企业,每次补助3万元。

三、加强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5.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对2016年通过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合作社,每个补助资金1万元。对通过农业部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合作社,每个补助资金2万元。

16.生猪屠宰场改造升级:建设封闭式、水冲式待宰圈700平方米以上。待验收合格后,以奖代补50万元。

四、完善机制,强化现代农业激励保障能力建设

17.建立乡镇场与部门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积极组织申报农业产业扶持项目。能够交于各乡镇场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原则上都应以各乡镇场作为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农牧局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检查,项目申报等工作。

18.建立乡镇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县级项目资金实行“责任、权利、任务、资金”四到乡镇场,由各乡镇分类分块自主实施。各乡镇场要强化项目实施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确保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责任化、制度化、绩效化,并针对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设任务要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场点和单位。本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场将分项目实施方案汇总,分别报送县农牧局、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结束后,由乡镇场上报验收申请,农牧局及时组织各部门进行项目总结验收,验收结果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项目公示情况、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各部门。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兑付项目资金。如违规兑付,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加强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监督检查。由县农牧局根据政策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验收办法,确保项目实施公正透明,优质高效,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转自:http://www.nxhl.gov.cn/SiteAcl.srv?id=184853&aid=20101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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