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2017-10-20 09:58:30
统一登记号:XPDR-2016-13002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有关事项
通告
溆国土告字〔201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户,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户,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户)。
2、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建房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一律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流程为:①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村委会初审建房资格和选址情况,初审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审查建房资格,审查选址是否合理,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对符合报批条件的进行实地勘测,发放《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和《资格审查表》。③本组村民签字,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相关意见后报当地国土资源所。④涉及村镇规划内、河流水域旁、公路边和高压线垂直投影旁建房的,需住建、水利、公路、电力等部门签署意见。⑤乡镇人民政府结合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进行审核。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⑦批准后,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现场放线。⑧房屋建成后,建房户申请当地国土资源所验收。⑨验收合格,申请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收费
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10元/宗以外(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不得为相关部门代收代缴任何税费。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由建房户自行缴纳后提供完税凭证给当地国土资源所。
四、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法律责任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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