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3-12-23 10:16:43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及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土地复垦,推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广西厅明确,由社会资金、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自行将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可按规定收储,作为耕地指标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或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和土地复垦权属等情况,将复垦后的国有土地确定给投资主体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或组织投资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使用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广西厅强调,土地复垦项目严格前期监管、实施监管、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复垦义务人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不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建设项目用地不予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采矿企业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延续、变更、注销时,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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