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07-22 15:07:22
衡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城镇化率持续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生态宜居滨湖园林城市建设目标,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综合配套改革为动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产城教互动融合,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着力提高全市城镇化率,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奠定坚实基础。
到2016年底,力争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5.5%。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0.5%和11.5%。推进13万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到2017年底,力争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8%。县城平均常住人口达到15万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26340元和11080元。30万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及时覆盖新进城人员。
到2020年底,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县城平均常住人口达到18万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3.5万元和1.5万元。6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扩大城镇建成区面积
1.进一步做大主城区
2016年,完成冀州撤市设区,着力推动枣强、武邑完备撤县设区条件,加快构建近期“一湖三区”、远期“一湖六区”的大衡水格局。(市民政局负责)
2.争取县改市
完备景县、安平、故城撤县设市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加大跟进和推进力度,尽快达到撤县设市标准,打造高标准新兴特色城市。力争2020年完成2个县改市。(市民政局负责)
3.推动撤乡设镇
推进沿铁路沿省级以上公路的乡、综合经济实力强和特色产业优势明显的乡、县城周边符合条件的乡、贫困地区能起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乡优先撤乡设镇(见附表)。力争2016年完成9个乡改镇,到2020年完成29个乡改镇。(市民政局负责)
4.推动撤镇设街道
推动冀州镇、深州镇及其他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市)政府驻地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支持将已纳入县城规划的周边乡镇的村调整到县(市)政府驻地镇管辖,实行城市管理体制(见附表)。力争2016年完成3个撤乡镇设街道,到2020年完成7个撤乡镇设街道。(市民政局负责)
5.开展扩权强镇试点
推动11个省市扩权强镇试点,赋予试点建制镇项目立项、投资审批、企业注册等方面的县级审批权限,加大财政支持、补贴、转移支付力度,促进镇域经济发展,提高小城镇集聚能力。到2020年,力争每个试点镇实现财政收入翻番。(市审改办负责)
6.加快村改居进程
坚持先改制、后改居,按“一村一居”的方式划分和建立社区,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2016年每个县(市、区)完成不少于2个村改居试点,2020年城中村全部完成村改居工作。(市民政局负责)
7.推进村庄撤并整合
整合资源,联村并建,加快弱小村向小城镇、中心村、园区附近转移,推动农村新型社区、农业园区、工业园区“三区同建”。2016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要谋划开工建设5个(三区同建)中心村示范点,到2020年全市建成200个左右农村新型社区。(市农工委负责)
(二)提高城镇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8.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户籍管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农村、城镇间规范的迁移流程和标准,制定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度目标。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为跨地区人口流动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公安局负责)
9.推行教育服务同质化
坚持产城教融合,加大中小学建设改造力度,推动教育资源向县城聚集,2020年以前每个县(市)在县城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l个教育园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免费就近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努力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市教育局负责)
10.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能力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提高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落实流动人口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市卫计委负责)
11.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障比例。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城落户且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的可自由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人社局负责)
12.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把进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到2020年,力争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制定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市住建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13.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
完善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机制,鼓励引导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市国土局、农牧局负责)
(三)提升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城镇人口吸附力
14.积极创建园林城市
依托我市衡水湖等自然生态资源,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好园林城市建设规划,力争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加快完善燃气、道路、供水、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力提升园林绿化品位和质量档次。(市城管局、规划局、林业局负责)
15.推动县城扩容提质
利用3-5年的时间使县城规模等级、容貌环境、承载能力、聚集能力、居住条件全面改善。到2016年,所有县城全部实现集中供水、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垃圾处理场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2017年县城平均常驻人口规模达15万人,2020年县城平均常驻人口规模达18万人。(市住建局负责)
16.加快小城镇建设
完善镇区道路、供排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大住房、教育、医疗等保障覆盖面,提高人口吸纳能力。全市重点培育10个特色小城镇,每个县(市、区)重点抓好1-2个中心集镇,倾力打造30个明星镇、特色镇。(市住建局负责)
(四)健全城镇化率考核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局面
17.建立提高城镇化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会议督导考核。把提高城镇化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乡镇(街、办)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体系。(市城镇化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镇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住建、公安、民政、发改、统计、工信、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分工要求,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括号中列第一位的部门牵头实施。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城镇化工作摆在全局的高度,明确城镇化工作机构,给予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二)明确统计分工
住建局负责城镇化率综合协调工作,统计局负责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统计监测和与省统计部门的衔接确定工作,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监测工作,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城镇建制适时调整和完善工作,农工委负责撤村并点、三区同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管理及农民进城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设立农民进城政策宣传窗口,住建、公安、农工委等部门组织政策宣讲队进乡入村到户现场解读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引导,营造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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