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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2016-06-06 15:57:49

辽政发〔2016〕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是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通过项目建设、政策扶持,全省农产品加工业稳步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全省农产品加工业也存在着精深加工水平低、大型龙头企业少、产业聚集度不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施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加工业竞争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特色农业资源优势,尊重企业和农户主体地位,完善保障农民合理受益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实现农业多重增值和农民多重增收。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绿色加工、可持续发展。以发展营养安全、绿色生态、美味健康、便捷实惠的食用农产品加工为优先领域,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循环产业。

坚持集聚发展、融合互动。以产业集聚区建设为载体,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区域集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打造集专用品种、原料基地、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为一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

坚持项目支撑、龙头带动。以推进项目建设为抓手,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项目建设,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合作。鼓励引导企业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力求在推进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上取得新突破,在建设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壮大龙头企业上取得新成效,在打造特色品牌、强化研发检测等服务平台上取得新进展,不断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业核心竞争力。

——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55家;

——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业集聚区达到20个以上,其中超过100亿元集聚区达到5个;

——税收总额年均增长5%以上,带动就业累计达到80万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布局。

1.优化地区布局。在沿海发达地区重点建设水产品、水果、肉鸡和出口农业生产加工基地;在中部平原地区重点建设优质稻米、果蔬、蛋鸡、奶牛等精品农业生产加工基地;在辽东地区建设林木、干鲜果品、绒山羊、食用菌、山野菜、柞蚕、人参、鹿茸、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在辽西地区建设草食家畜、优质杂粮、油料、蔬菜、干鲜果品及烟叶等生产加工基地;在辽北地区建设优质稳产的大型商品粮、加工专用粮、特种玉米、饲料粮、肉牛、生猪等生产加工基地。(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

2.加强专用原料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粮油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多种形式规模化经营。大力推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养植(殖)场备案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提高产业加工度。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体,依托各地优势农产品资源和“一县一业”示范县建设,分类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延长粮油、畜禽产品、果蔬、水产品、林特产品和现代种业等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粮油加工业重点发展主食加工,积极开发副产品综合利用,大力提升白酒产量和品质;畜禽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肉、蛋及奶产品加工,提高工厂化屠宰集中度,大力发展用现代工艺生产传统风味制品;果蔬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加工,提高清洗、分级、预冷、保鲜、杀菌和包装等商品化后处理能力,开发果蔬特色产品;水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系列鱼制品、风味食品、速冷制品、保健方便制品等,不断提高水产品附加值;林特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及花卉等,重点发展林特产品、森林食品、中药材及野生动物驯养等加工产业,积极发展烟草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

(二)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集聚区建设。

1.编制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园区,发挥资源比较优势,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建设一批有规模、有竞争力、特色鲜明、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标准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部门)

2.加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标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完善集聚区承载项目建设和运营能力,形成集聚区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相结合、产业优势与集聚区特色相协调、产业发展与城镇建设相融合的发展体系。(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3.加快集聚区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品牌竞争力强、节能环保的优势产业项目,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集聚区集中。(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经合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创新集聚区管理体制。加强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农委)

(三)大力培育龙头企业。

1.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租赁、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整合,发展壮大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畜牧局)

2.建立企业与农民紧密联结机制。鼓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紧密联结的专用原料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供销社、省畜牧局)

3.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强融资服务和指导,支持符合条件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扩大股票市场再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

(四)实施品牌战略。

1.强化质量管理。加快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标准体系建设,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加工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逐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内外销“同线同标”生产,开拓国内中高端市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质监局、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争创品牌企业、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支持协会、企业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和保护,打造地域品牌、区域品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进出口贸易,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展示、推介和宣传活动,建立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国外展示平台和销售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农委、省畜牧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以企业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等研发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

2.加强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支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平台,引入高标准第三方检验平台,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入国内外市场、产品研发、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提供服务和咨询。(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委)

3.支持农产品营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地区打造农产品集散、冷链物流、产品展销中心。大力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经营、“互联网+流通”等新型流通业态和模式。鼓励骨干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若干只农产品加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投融资力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特点,调整优化涉农信贷结构,合理安排授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对龙头企业在原材料收购、仓储设施、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信贷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支农再贷款,加大对农村企业和城市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

(二)加大财政扶持。充分利用辽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现有涉农资金,加大对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投资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质检平台、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以及获得中国质量奖及质量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辽宁省名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证监局)

(三)完善土地政策对进入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办畜禽饲养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办理备案,按照农用地管理。鼓励利用集体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在土地整理项目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满足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的需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改善服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前置审批要件,限定各类项目最长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前置审批透明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由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所有收费项目、标准集中公示,实行“一卡收费”。优先保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和新建项目用电,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发现问题要进行严肃问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辽宁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省政府金融办、省畜牧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评比等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调整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二)加强服务指导。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基础统计和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和信息发布平台,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三)建立考核奖励制度。省政府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省农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评量化指标和考评办法。加强工作考核,每年对全省农业品加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以及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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