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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衡水市政府网2016-08-08 10:53:27

衡水市委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的监管,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和分级备案制度,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等,全文如下: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字〔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5〕45号),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流转坚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引领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片面追求经营规模,防范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而引发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风险和隐患,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地农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只能搞农业,通过加强准入审查和监管,杜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进一步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保障农产品生产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2、坚持依法规范。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强化政府扶持引导,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3、坚持适度规模。明确本地区适度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工商资本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4、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特色和产业规划,明确本地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规范要求,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健康有序开展生产经营。

三、正确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重点领域和范围

1、引导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鼓励工商资本发展现代种养业。支持工商资本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我市农业进一步提档升级上水平。引导工商资本增强社会责任,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3、支持工商资本开发农村荒地资源。在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遵从农用地开发利用规划,鼓励工商资本通过股份合作开发农村荒地。工商企业租赁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应当事先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四、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

1、严格控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面积和期限。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面积和期限实行上限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会同农工、国土等部门研究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确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上限,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原则上,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应控制在本县市区行政村平均耕地面积以下,对整村耕地租赁的要从严控制;首次租赁农地面积一律不得超过县市区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须经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扩大租赁规模。对于租赁期限,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2、规范土地流转方式。提倡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重点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须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对拟转让农户和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同意其转让。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未经出租土地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出租土地的农户对未经自身同意转租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租地合同,收回出租土地。

五、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和分级备案制度

1、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农工、国土等部门参加,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参与的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 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审核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主体资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资信情况)、农业经营能力、租赁农地规模和用途、预期效益、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土地受让企业(组织或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后,在租赁土地所在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受让审查申请表,一并报送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或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租赁农地500亩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审查审核,租赁农地500亩以上的以县级为主、乡镇配合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一般在接受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审查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并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留存。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准予租赁农地,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禁止或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在粮食生产核心区、产粮大县、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各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于每年年中、年底分两次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农牧局。

2、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乡镇、县市区为主建立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村民委员会和县市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村委会负责将每个租赁本村农地的主体情况,报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的、整村租赁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后再报所在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租赁农地规模超出县市区控制上限的,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市农牧局备案;租赁农地规模超出县市区控制上限3倍以上的(含3倍),市农牧局备案后报省农业厅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建立逐级汇总上报制度,及时把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对不实行备案制度的,要逐级督促整改落实;由此发生违规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

 

六、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

1、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和流转指导服务。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要与农户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参照省农业厅制发的样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流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严禁强迫农户把土地流转给工商资本,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率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凡是整村整组流转、与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必须经每个农户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承包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租,坚决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2、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县、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查研究,加强对承包地流转价格的跟踪、监测和分析,了解掌握土地流转价格变化趋势,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因素,每年9月底前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县市区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土地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提倡分段确定流转价格或约定浮动比率,也可以农产品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价格。

3、合理确定租金给付方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在租地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租赁农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年初或耕种期开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足额支付租金后,方可经营使用土地,防止租赁农地的企业或个人拖欠农户土地流转租金问题的发生。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出租土地的农户可以依法解除租地合同。

4、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以防范租出土地农户权益受损。风险保障金以农地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出资补助为辅,可以要求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按年租金总额或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级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 因拖欠土地租金、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如道路、水利、电力设施)、改变地貌等致使出租土地农户利益受损,未给予农户相应补偿的,经本农户申请,村委会提供证明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准后,相应扣除其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用来补偿农户的损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5、严防“毁约弃耕”问题发生。县、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指导规模流转农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加强市场调研论证,认真分析研判自身经营农业的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规模,谨慎协商租金标准,防止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如期向农户支付流转费用,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在土地流转中的组织、协调、服务职责,指导规模流转受让方绘制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标明各农户承包地的位置并实地标注地界,便于在流转合同终止或者到期后返还各农户;要加强履约监督和纠纷调处工作,对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等无力继续经营并同意解除合同的,要劝说出租土地农户尽快恢复耕种,防止弃耕撂荒;造成农户损失的,要引导农户依法索赔。

七、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

要切实维护耕地质量。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负有养护耕地、保护农田基础设施的责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采取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适用范围。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将耕地“非农化”,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并督促恢复耕种或者引导、帮助其流转。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村委会和出租土地农户要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政策、合同约定给农户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标准,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落实分级备案制度。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协调、指导、督促和落实力度,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服务和纠纷调处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尤其要切实履行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登记(备案)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2、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把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长期性、持续性工作,常抓不懈,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促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化,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县市区要组织一次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全面核查、规范,由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对生产经营活动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情况,要限期整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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