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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2016年棚改补偿及奖励标准

来源:互联网2016-07-14 16:57:06

石城2016年棚改补偿及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为依法实施棚户区综合改造,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结合石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与县情实际,石城县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方式?

石城2016年棚改补偿及奖励标准?

1、在一级区域内

一栋只有一层的100平米砖木结构房屋

可房屋补偿:3000元/平方乘100平米,为30万元

2、主体为一层的购房补助为:60%乘以30万,为18万元

主体为二层,三层补偿为45%和25%,

四层及以上不给予购房补助补偿

3、第一阶段签约,补5%乘30万,为1万5

4、搬迁补助1500元,临时安置补3000元

即总补偿价为49.95万元。

石城县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方式

棚户区改造补 偿 范 围

申请改造房屋房地产价值的补偿;

因改造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因改造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补 偿 方 式

县城建成区棚户区综合改造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房地产价值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申请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评估机构确定其房地产补偿价值的,也可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

申请改造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钥匙并验收合格)后,申请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结算房地产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以及各项奖励费。如果申请改造房屋所有权人有组团购买商品房意愿的,可由政府组织申请改造房屋所有权人组团统一向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住房,房价均为商品房市场价。

土地和房屋建筑合法性认定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实际使用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有合法证件的,按证件载明进行认定;无合法证件的,由改造实施单位会同县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征拆迁办等有关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改造公告发布后在房屋改造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改变房屋现状的,不予补偿安置。对原来已经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到位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可以给予适当助拆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简易棚60元/平方米、房屋170元/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补偿标准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为240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超出主体房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属国有性质的,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超出部分属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石城县人民政府官员公布县城城区基准低价的通知》(石府字﹝2013﹞49号) 基准低价给予补偿;主体房占地以外无土地使用证的,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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