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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最新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德安县人民政府2016-07-14 10:24:3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要求,确保实现“房地产库存全年大幅下降”总体目标,根据德安县房地产市场情况,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改变,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解除农民进城购房的后顾之忧,促进城镇化由“化城”向“化人”转变。农民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德安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政府给予所纳契税100%的奖励。涉及到的契税由房产地开发企业先行代缴,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报奖励资金,经县财政局、县房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及时足额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时间以县房管局备案时间为准。

二、鼓励县外人员来我县购房。充分发挥德安的区位优势,积极吸引、大力鼓励县外人员来德安购房置业。凡在我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人员,购房可享受与本县居民本意见中的同等优惠政策。购房后,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在德安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可享受与本县居民在户籍、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公积金等政策方面的同等待遇。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原则上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可为30%。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对经营和销售正常的房地产企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保持房地产贷款合理增长。对出现滞销和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能采取简单抽贷方式,抽贷额度超过100万元以上或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上,要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县人行报告,通过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化解风险,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四、实行房地产税收优惠。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交易契税税率的基础上,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按契税征收的100%进行奖励,先征后奖,所涉及到的契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代缴,再统一向县政府申报契税奖励资金。为消化非住宅库存,鼓励非住宅消费,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对购买新建非住宅的,予以契税税额20%奖励,先征后奖,所涉及到的契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代缴,再统一向县政府申报契税奖励资金。

五、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切实落实好省、市已出台的关于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门槛等相关政策。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由原来的30万元/户提高至4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由原来的20万元/户提高至30万元/户;延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无房职工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3600元/户。落实全省“一体化”政策,凡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县户籍的,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外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本县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加大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100%,城中村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鼓励安置户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消化库存。自2016年6月1日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各类征收拆迁项目,按货币化补偿的安置户在购买商品房后,凭征收协议和经房管部门备案认定的购房合同,到县房屋征收办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按征收拆迁正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停止新建公租房,政府以购以租代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房源作为保障房房源,满足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七、有序控制土地投放供应。加强商住用地的出让计划管理,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挂牌出让的节奏,控制新城区开发用地供应,加大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供应,严控各种名目的配套用地供应。合理调控土地交易价格,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对出让满两年未开工的土地,依法适当调整,不宜强行开工,缓解去库存压力。

八、合理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在符合总规、控规前提下,可依法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体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尚未开工的项目依法进行调整。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九、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合市场需求住房户型作出调整。对已报建但尚未开工的商品住房项目,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重新依法调整规划设计,调整套型结构,保持容积率处于上下限合理区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加强“两违”建筑管控。保持“两违”建筑整治工作的高压态势,重点加大对“城中村”、“城郊村”“两违”建筑打击力度,坚决制止和杜绝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严格执行中心城区不再办理私人建房审批手续的规定。各乡(镇)特别是城郊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国土、规划、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厉打击以建私房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违法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开发秩序。

十一、缓冲房地产企业缴费压力。进一步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清理不合理收费,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对资金流动困难的房企,政策规定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可延缓缴费时限,待项目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

十二、大力发展商品房租赁市场。大力盘活闲置住房,鼓励开发企业“租售并举”,将开发的商品房产品用于出租。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对外出租,鼓励划拨资产或投资兴办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与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长期战略合作。鼓励开发企业长期持有工业、物流、商业、商务地产和养老、旅游、体育等设施,向社会提供租赁和运营服务。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城建局、县房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允许一边受理,一边补充材料,加快审批速度。对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并联审批,对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可实行分期分批综合验收。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单位要对户籍、医疗、就学、救助、就业等方面为购房的农民工及外来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让有意购房者放心购房、安心进城。

十四、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及相关房地产企业参加,定期研究分析房地产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房地产企业建设和销售中遇到的困难,因地制定,因企施策。

十五、规范房地产企业灵活促销。县房管局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成立县房地产协会,各相关单位对房地产协会联合举办各种类型的房展活动应予支持,帮助搭建有规模的销售平台,拉动我县房地产市场购买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自身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严禁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不当降价促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十六、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的情况,精准把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对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后变相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切实管控、取消优惠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要加大房地产市场化解库存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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