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08-26 13:57:26
中心各科室、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
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
二、规范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使用条件
职工凭一年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明》、首付20%的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建造自住房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贷款,但提取额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款总额。
三、规范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
1、凡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购、建、装修住房贷款,且没有申请办理按月委托划扣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1)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上一年度应还贷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3)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
2、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建、装修贷款的,在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1)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上一年度应还贷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
四、规范下岗失业职工提取范围
破产改制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帐户已封存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本通知自2016年4月5日起执行。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3月30日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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