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2016-07-06 15:20:03
2016年全省新农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医改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医保、医疗、医药联动,以完善基本政策入手,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以提升保障水平为目标,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和精准扶贫政策;以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严格基金监管,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一、工作目标
(一)巩固覆盖面
全省平均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个人缴费水平提高到12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要求提高。
(二)提升保障水平
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不低于50%,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平均补偿比例不低于75%,县内住院费用平均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67%,22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不低于70%,大病保险政策报销比例不低于55%。
(三)控制医疗费用
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在8%以内,次均住院医疗费用增长不超过5.5%,住院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平均控制在15%以内。
(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平均住院率控制在13%以内,提高县内医疗机构就诊率,住院县外转诊率控制在10%以内,当年新农合基金使用率稳定在90%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当年赔付进度不低于90%。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
1、制订城乡医保整合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
2、统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照“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要求,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制度,妥善处理好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稳定住院保障水平。
(二)优化新农合保障政策
3、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加强门诊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扩大门诊手术和日间病房医疗费用报销试点,适度提高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补偿比例或补偿限额,提高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
4、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坚持大病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大病保险收支情况,适当调整大病保险筹资额度,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范围,提高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完善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机制,激发经办活力。
5、落实医保扶贫政策。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参合,提高农村贫困人口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衔接,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三)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6、规范总额预付管理。落实《新农合基金总额预付经办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建立总额预付谈判协商机制,规范总额预付实施程序,完善基金指标分配、调整、结算、清算实施办法,健全综合管理机制,增强总额预付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总额预付的宏观调控作用。
7、扩大病种付费覆盖面。完善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办法,加强数据收集、病种筛选、费用测算等基础性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健全考核监督与激励机制,增加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例和医疗费用覆盖面。
8、开展健康保障试点。以高血压、糖尿病为切入点,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签约服务,开展慢性病分级诊疗和健康保障试点,完善“两病”补偿政策,规范转诊管理,加强绩效考核,提高新农合健康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
9、认真开展审计问题整改。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建立整改工作台账,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全额追回违规资金,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各地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
10、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合理拟定基金支出计划,加强计划执行管理。坚持基金封闭运行,严格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取消经办机构现金报销业务,大力推行门诊费用报销直达患者个人银行账户(居民健康卡)的模式,堵塞基金运行漏洞。
11、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托信息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增强稽核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度;落实新农合补偿公示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管人员责任;严格据实扣减违规费用,严处违规单位和个人,确保基金安全。
(五)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2、完善协议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将服务内容、数量、质量、费用和保障水平等核心指标纳入协议管理,将考评结果作为基金结算、信用评级、终止协议的重要依据,促进定点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13、加强定点机构日常监管。严格定点机构执业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核查对应管理,据实核减定点机构超范围服务、超标准收费、过度医疗等费用,并督促其整改。加大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制订定点机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和形式,切实加强定点机构日常监管。
14、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以药品、耗材和政策范围外费用控制为重点,综合考虑历史情况、医疗服务需求、诊疗特点、物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定点机构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加强住院率、住院人次人头比、次均住院费用、日均药品费用、平均住院床日、实际补偿比等指标监测分析与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15、严格参合注册管理。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开展信息比对,防止重复参合参保。完善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加强新生儿参合、五保低保等特殊对象异动、参合人员信息更正和死亡注销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参合注册工作。
16、扩大即时结报范围。稳步推进跨省就医费用核查与结报,进一步增加跨地区就医即时结报定点机构数量。全面推进大病保险省市级定点机构即时结报。积极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站式”结算。
17、开展便民服务行动。进一步改进经办机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下沉服务网点,规范大病审批、转诊、外诊报销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扩大新农合先诊疗后付费试点,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增强群众互助共济意识,提升群众对新农合制度的满意度。
18、创新经办管理机制。创造条件支持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参与新农合日常管理,参与费用审核、外伤调查、异地就医核查与费用结报,参与定点机构巡查、考核与评价等,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激发经办活力。
19、加强经办机构廉政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新农合权利及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有关规定,规范权利运行。坚持按制度办事,按政策执行,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人情报销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加强经办机构党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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