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部网站2016-07-06 12:03:08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210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6】9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的粮食储销能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路径,土地要素的适度集中为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近年来,全国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催生了一大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粮食生产新型主体。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3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72.6%,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
对您所提建议,近年来,中央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经营行为。
一是稳定土地流转关系。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同时,要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在财政补贴、金融保险等政策上对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给予支持。
二是稳定土地流转价格。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要求,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2014年,农业部出台《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同时,农业部还建立了土地流转价格监测机制,开展了土地流转价格评估试点,指导地方利用土地流转平台发布流转指导价格。
三是提高土地流转技术门槛。2015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四是鼓励地方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经营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践中,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实现整村土地规模化流转,有效提高了粮食规模化经营水平。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三是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意见。督促地方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四是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监测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尽快建立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及时发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引导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指导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明确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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