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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2016-07-01 17:33: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全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强化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以下简称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科学有序清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源头治水、系统有序推进清淤工作,原则上先清上游再清下游,先清支流再清干流,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针对淤泥成分、水域特点等,科学合理选用清淤方式,鼓励选用生态环保方式,实现生态清淤、淤泥脱水、垃圾分离、余水循环处理一体化、流程化,提高清淤科学化水平。坚持清管结合,定期对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建立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以专业队伍清淤为主,群众投劳投工为辅。

(二)妥善处置淤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清淤与淤泥处置相结合,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加强淤泥重金属和有机毒物等指标的检测,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科学合理设置淤泥堆场,加强规范化管理,严禁乱堆乱放,在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废弃矿坑、低洼地进行淤泥回填。积极推广淤泥固化处理,安全处置受污染淤泥,同时统筹协调各地污泥处理能力,在消纳已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工业污泥的同时,协同处置受污染淤泥。在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大力推广淤泥用于肥料利用(园林绿化、林地、农用)和土地改良利用的做法,将淤泥作为今后新垦造耕地、耕地质量提升的料源之一,在土地整治中就近使用无污染淤泥。各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对采用淤泥进行堆肥、复耕的给予支持。结合当地培堤筑路,充分利用淤泥资源,同时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淤泥在制砖、陶粒、轻质骨料、路基材料以及水泥加工等方面的资源化利用。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资金保障。省财政发挥省级资金的引导作用,在现有相关部门专项中统筹安排清淤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将清淤工作必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制定鼓励多元化投资的政策,建立多元化的清淤融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清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各级政府)

(二)加大用地支持。淤泥堆放、固化处理所需用地可按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清淤及淤泥处置纳入农业用地优惠政策范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地方各级政府)

(三)加大产业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淤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的扶持力度,落实好淤泥处置项目所得、专用设备购置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培育淤泥快速固化处理等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推动淤泥制砖、陶粒、轻质骨料、路基材料和水泥加工、污泥焚烧发电等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要将以淤泥为原料的建材、复合肥等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名录。(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地方各级政府)

(四)强化科技创新。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攻关,支持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信息服务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保清淤及淤泥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优先列入省级年度推广目录,鼓励地方积极选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地方各级政府)

三、严格监管考核

(一)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清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清淤的监测、检查、监督、执法等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清淤监管。加大对清淤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清淤企业、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淤泥稳定处理、安全贮运和污染防治等各项措施。

(二)落实责任。全省清淤工作由省治水办总牵头协调,省水利厅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清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清淤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将淤泥资源综合利用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纳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对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财政对河湖库塘清淤项目的以奖代补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淤泥处置项目的土地供给保障和支持;省环保厅负责监督指导淤泥检测和规范化处置工作,加强淤泥处置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指导一类、二类维护航道的疏浚(清淤)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对淤泥堆肥等进行指导;省地税局等负责落实淤泥处置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经信、建设、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推进清淤工作。

(三)严格考核。将清淤纳入“五水共治”重点工作和考核内容,由省治水办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清淤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对各地清淤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清淤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日常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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