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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2016-06-30 08:51:57

曲靖市关于印发

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

2016年6月23日

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企业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

全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条件,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费;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和面积;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至5%以下;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提高到85%以上。

二、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城乡门公布目录内的新建商品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人奖励补助,房地产企业在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购房优惠。购房人可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房屋所在招生片区入学为原则,办理其子女就读的有关手续。

购买地下车库的,财政按照10000元/个给予购买人奖励补助。购买地下车位的,财政按照3000元/个给予奖励补助。

以上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三、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均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唯一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在购房合同签订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

四、在稳妥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的同时,推进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向货币化保障转变。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征收主体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5%—10%给予奖励。

五、对购买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鼓励农民工或有意愿进城农民购房,全力推广“农民安家贷”业务。

六、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租赁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向出租并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消化库存。

七、停止执行原80元/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费收取政策,取消开发建设项目城市开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时一次纳。新墙材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返还60%,结构封顶断水后返还30%,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10%。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建筑渣土处理费、重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评费等收费项目在领取《建设规划验收合格证》时交纳。建筑渣土的处理,在保证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企业自主发包给建筑业施工企业实施。

八、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统一下调为不低于底价的20%。对有项目、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首期付款按宗地应缴款的50%缴纳,剩余部分可在成交之日起2年内付清。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供地、分批,可申请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未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宗地,导致土地出让价款未能按时履约的,应分清有关责任,顺延出让金缴交时间。

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施工招投标备案制。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含人防工程),但必须满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

十、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部分80%工程量的工程形象进度后,可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项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一、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或已经完成规划审批而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和套型结构,并依进行设计变更,经规划部门审查,报规委会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尽快修订完善《曲靖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适度合理配置停车泊位。对规划建设机械停车位的房地产项目,视销售率、入住率,可由建设单位提出分期缓建机械停车位的申请,并通过自愿交纳实施保证金或商铺土地质押等保证措施,出具书面承诺,经征求业主同意或公示无异议给予先行办理规划分期验收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停车库(位)可以办理权属登记。

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由开发企业投资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在不改变规划设计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销售并办理产权证。

十三、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等费用,由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到有关部门缴交。

以上措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2年。各级有关部门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并向公布。市、县(市、区)住房城乡门要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院,市检察院。

曲靖市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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