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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太湖县人民政府2016-08-18 11:14:28

关于印发太湖县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太湖县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太湖县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巩固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1.2016年,县本级财政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经营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专项资金。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做大做强茶叶产业。加快培育茶产业的支柱企业,鼓励推介“天华”茶叶品牌(天华谷尖、二祖禅茶),对年投入达50万元以上,用于举办市级以上茶叶推介会、文化节会合和设立大中城市茶叶专营店、在省级以上媒体开展宣传等推介的,经县政府审核后,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加快蔬菜产业发展,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对国家、省级蔬菜标准示范园当年新建30亩以上钢架大棚按5000元/亩予以扶持,对高标(采用外遮阳、供暖、降温设施)温室蔬菜育苗大棚按5万元/亩予以补助。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建标准农机机库棚300平米以上,有10台以上大中型农机机械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

加大林业扶持力度。竹类造林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竹类造林扶持力度加快推进竹类产业发展的通知》(太政秘〔2014〕78号)执行。同时,对超出当年省下达造林计划且未享受林业项目扶持的毛竹造林,县政府当年给予300元/亩苗木补助;对油茶、苗木花卉及林业龙头企业奖补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油茶等林业产业及林业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太政办秘〔2014〕102号)执行。

加大农产品宣传营销。对县内农业产业化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省级以上农产品交易会或展销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内每次1万元,省外每次1.5万元,国际每次2万元(茶叶品牌宣传营销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实施担保费补贴。对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组织或个人,通过县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担保费用,进行补贴。年度安排用于农业产业经营组织(个人)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的总额为200万元。年度内全县农业经营组织(个人)实际支付的担保费总额低于200万元时,担保费用全额予以补贴。担保费总额高于200万元时,原则上按照统一比例平均进行补贴。

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本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组织(个人),对照国家、省、市有关贷款贴息政策,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申报、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县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审核和申报工作,并健全完善信息互通和业务衔接机制,原则上不得重复贴息。

完善配套扶持政策。为加快推进农业“5211”工程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对获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政策奖补的太湖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文件精神落实配套奖补。

表彰奖励能人。引导和鼓励能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原则上,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农业产业化发展能人20名,每人奖励1万元,其中农委系统10人(种植业4人、畜牧养殖业3人、水产养殖业1人、农业社会化服务2人),林业系统10人(毛竹7人、绿化苗木2人、油茶1人)。

三、其他事项

农业产业化各类经营组织(个人)要充分发挥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带动作用,特别是加大对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帮扶力度。农业经营组织(个人)申请上述政策补助时,需同时提供吸纳当地贫困人口(经县扶贫办建档立卡)就业或帮扶贫困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的相关材料(用工合同、合作协议等)。

上述政策补助或奖励,除已明确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的外,其他奖补事项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由县农委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组织(个人)。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的组织(个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政策与本级财政其他扶持政策、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县农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转自:http://xxgk.thx.gov.cn/openness/detail/57916dcdaf88bc65116f27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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