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市信息公开2016-11-18 08:33:30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我市将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透露将“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热点区域住房限购措施,促进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拥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办发〔2016〕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
(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对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商品住房,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销售;对取得土地后约定的竣工时间届满还未达到100%开工、约定的竣工时间满一年仍未实现100%申请销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纳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且在房屋具备条件并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三、完善预售管理,加强价格指导
(一)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应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损害购房者权益。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四)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强化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和稽查,对商品住房售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的项目,由房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及时预征和清算。
四、深化因区施策,强化限购限贷
(一)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热点区域住房限购措施,促进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拥堵。自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二)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充分酝酿并做出决议,进一步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五、调整公积金政策,实行贷款双挂钩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六、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格查处捂盘惜售、违规收取诚意金、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舆情监测、引导,倡导理性消费,净化舆论环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2日,成都市出台2017成都楼市限卖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从约束房地产企业以及收紧信贷、二手房转让等方面入手,其中特别指出,自即日起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据悉,这已经是全国第13地把楼市调控从“限购”升级到了“限卖”。
这份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办、银监会四川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出台的通知着重在金融方面对楼市进行规范。通知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违背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贷。
在首付款资金来源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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