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29 11:12:03
温政〔2016〕12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去库存、活市场、保态势、促增长”工作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焦政〔2016〕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一)2016年度,我县农民进城在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
(二)鼓励引导农民参加公积金缴存。有关部门为进城务工农民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及时为缴存农民工流动办理接续、转移手续。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关系的企业,按时为农民工缴纳公积金。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三)农民进城购房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登记为购房所在地居民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居民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四)农民进城购房后,县教育部门按进城农民要求及时办理子女转学手续。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凭购房手续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子女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进城农民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团购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适当比例优惠,降低购房成本,减轻农民购房负担。
二、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六)2016年度,除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外的其他人员,凡在我县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七)鼓励高学历人才在我县城区购房。2016年度,在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足额缴纳契税后,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购房人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购房人可享受每平方米140元资金补贴。
本意见第(一)、(六)、(七)条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三、引导实施棚房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
(八)坚持居民自愿原则,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辖区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奖励。利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免收产权登记费,其子女可在被征收区域或新购商品住房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此意见发布之日起,新实施的商品房及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此前已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成交的或经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商品房开发及城中村、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比例仍按照原有约定执行。
四、提升配套服务质量
(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凡新批商品房预售项目,须建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防范风险,确保购房人权益。
(十一)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尤其是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十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本意见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细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实。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三)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严禁开发“小产权房”。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竞买;并及时将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本意见涉及到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第八条除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的家庭需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以及产权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所有“小产权房”、未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均不享受本意见补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有相关政策出台的,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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