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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内江市政府网2016-06-29 10:38:59

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能够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内江市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典型示范引导,促进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民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坚持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出资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坚持适度规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坚持示范引导。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开展示范创建,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新发展家庭农场30家。到2020年,全市家庭农场总量达到1000家,培育发展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30家。

二、基本条件

结合我市实际,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二)劳力构成。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与对外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相结合,原则上常年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三)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农业职业教育,原则上应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

(四)生产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粮油类30亩以上;经济作物类30亩以上;牲畜类: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水产类: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流水及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林业类:竹、木等用材林100亩以上,花椒、核桃等干果类4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中药材2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农业机械3台(套)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万元以上;植保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且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类:面积50亩以上;其他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五)收入构成。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

(六)经营管理。具有较高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七)制度建设。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登记服务管理。引导鼓励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农业、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动态管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等措拖,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备案档案、统计信息等制度,积极指导当地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二)开展示范农场创建。按照“分级开展、示范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着力培育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典型,引领带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科学制定创建标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库,强化跟踪监测管理,支持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工作,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拓宽销售渠道。

(三)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价格指导、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其承包地。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大力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计划,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

(五)支持发展农业新兴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支持家庭农场探索发展乡村旅游、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养老服务、农村文化创新等农业新兴产业新型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升产业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多元化增收,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按照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采取以奖代补和项目支持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注重示范性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建设、农业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能力建设、自身能力建设等,培育稳定安全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农业、林业、水利项目建设;在符合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

(二)强化金融支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建立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提供“一对一服务”,给予全方位、系统性金融支持。创新组织、机制、产品和服务模式,简化贷款流程,合理确定利率、期限、额度,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合理信贷需求。将对家庭农场的培育与创建支农再贷款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相结合,发挥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引导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订单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涉农直补资金担保、林权抵押、蔬菜大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畜禽产品抵押、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家庭农场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费率优惠、担保额度放大等优惠。各级财政在安排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时,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用于家庭农场的贷款担保发生额,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推进家庭农场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做实信息基础,规范开展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家庭农场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正向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家庭农场积极投保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农业风险防控水平。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开展“银保财互动”试点。

(三)保障用地用电用水。保障相关用地,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家庭农场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恢复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落实用电用水政策,电力、水利部门(单位)要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用水,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四)强化社会化服务。县(区)、乡(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对深化农村改革、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加快发展。农业、财政、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组织协调,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财政部门要落实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政策;林业部门要做好以林业产业为主家庭农场的产业规划、技术指导和经营服务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管理等服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设施用地审批服务等工作;金融机构要开发新型信贷业务,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等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做好服务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等,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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