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港区人民政府2016-08-08 15:30:53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
泉港政综〔2016〕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民创业创新和农业农村跨越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特色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发展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突出农户主体地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核算,鼓励支持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二)坚持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登记、认定、监管等制度,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动推进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示范引领。择优扶持培育一批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有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区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目标任务
努力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家庭农场。力争到2020年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00名以上,全区注册登记家庭农场60家,培育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0家以上;实现对蔬菜、水果、养殖、园艺和林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全覆盖;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四、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符合泉港区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农业部门备案,经营规模适度并保持稳定,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接受社会化专业服务,经营效益较好。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经营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10亩以上,且土地流转租期5年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20亩以上,水果面积30亩以上,茶园面积2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1000平方米或1万袋以上,设施农业面积10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80头以上,家禽(含肉鸽)年出栏10000羽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
(三)水产养殖业。经营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且流转租期3年以上。
(四)林业。山林经营面积150亩以上,花卉苗木种植面积20亩以上,油茶种植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20亩以上。
(五)综合类。(1)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类型中的2种以上,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2)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要10亩以上,且餐饮或住宿设施齐全,年产值30万元以上。
五、工作重点
(一)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建立名录库,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实现动态管理。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发展电子商务。
(二)培育家庭农场示范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和评定工作,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充分发挥其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区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三)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民创业创新行动,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推广标准化生产。大力推广测土配方、生态养殖、智慧农业、互联网等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鼓励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积极申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认证,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
(五)推进家庭农场联合经营。鼓励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或林权作价入股建立家庭合作农场。引导家庭农场联合经营,创办新型农民合作社。支持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合作,采取订单生产、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六、扶持政策
加大财政支农资金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比重和力度。自2016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标准化生产、电子商务、示范场创建、市场营销及商标注册、品牌创建等。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宣传,由区财政据实拨付。
(一)示范场创建
从2016年起,每年择优培育1-5家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由区农林水局商区财政局按有关要求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评选。对经评选被确认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每家给予扶持资金3-5万元。
(二)“三品一标”认证与品牌培育
1.“三品一标”认证。从2016年起,家庭农场产品获得无公害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品牌培育。家庭农场产品品牌获得泉州市名牌农产品、泉州市知名商标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同一家家庭农场通过多项认证的,以上奖励可以兼得。
(三)强化联合与发展
1.对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符合认定标准,并到区农林水局进行备案的,每家给予扶持启动资金3000元。
2.鼓励家庭农场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交易会、博览会、“农超对接”等活动,省内参展的给予每家家庭农场1万元补助,省外参展的根据路程每家给予1-3万元补助。
3.对家庭农场开发线上交易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5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补助5000元。
4.家庭农场在区域内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该合作社奖励2万元。
(四)加强用地保障
对于实施土地流转的家庭农场,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港政综〔2013〕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和不超规模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农场经营者提出申请,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经公告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区国土分局和农林水局备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
(五)落实优惠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改造、高产创建、设施农业、“五新”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实施,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水平。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食用菌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六)创新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家庭农场列为涉农贷款重要目标客户,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根据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和优惠利率,优先办理贷款。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林权和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对家庭农场贷款倾斜,支持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保险支持。
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扶持政策的,另行增加20%的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二)加强服务指导。各镇(街道)、区农林水、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指导,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做好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服务、培训工作,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和服务发展家庭农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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