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台县政府网2016-07-04 14:10:14
高台县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5〕17号)的要求,结合高台县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典型示范引导,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不得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坚持农户自主经营。家庭农场以农户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坚持适度规模发展。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产业规模、经营规模等要素与农场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坚持典型示范引导。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家庭农场科学规范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15年,启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到2018年,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00家以上,其中,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达到100家以上;经营面积占全县规模经营面积比重达到3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县平均水平3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2015年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00家以上,其中,创建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40家以上;
2016年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00家以上,累计达到300家以上,其中,创建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家以上,全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累计达到60家以上;
2017年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00家以上,累计达到400家以上,其中,创建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家以上,全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累计达到80家以上;
2018年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00家以上,累计达到500家以上,其中,创建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家以上,全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累计达到100家以上。
(四)认定标准
按照“生产有规模、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产品有市场、农户有收益”的“六有”要求,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种养大户、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返乡务工人员注册登记成立家庭农场。
1.家庭农场需经农业部门认证,工商质监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管理者,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
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经营者是农村居民或者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4.家庭农场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生产能力、设施设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5.家庭农场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
6.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从事农作物种植为主的,设施农业面积20亩以上,土地租期10年以上;粮棉油及瓜菜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的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年产值30万元以上,纯收入10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母猪年存栏6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
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
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水面租期5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30亩以上或纯收入15万元以上;
从事特种养殖的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纯收入25万元以上;
从事林业经营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林地租期30年以上。
二、工作重点
按照“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强化管理与服务,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一)加强规范管理。各乡(镇)要积极指导当地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档案、信息统计和相关管理制度,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建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备案工作。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家庭农场办理营业执照。
(二)强化指导培训。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加大对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加强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家庭农场的技术指导,建立家庭农场科技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科技推广服务能力。
(三)完善营销机制。积极支持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
(四)鼓励流转土地。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流转土地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方式流转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五)开展示范农场创建。制定出台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按照规模经营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优、科学管理成效大、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标准,培育树立和推广典型,发挥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乡(镇)、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家庭农场的政策落实。县农业、林业、工商质监、财政、国土、水利、扶贫、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县财政预算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在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要向家庭农场倾斜。每年对达到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的择优予以奖励。
(三)创新金融保险。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逐步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对资信较好的家庭农场给予授信额度,实行程序简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探索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四)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家庭农场享受与农民合作社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政策宣讲等环节提供细致、便捷的服务,确保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落实建设用地。县国土部门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直接用于修建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占用林地的,有用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农民开展多形式、多类型发展。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高台县家庭农场建设及示范性农场创建年度任务分解表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高台县家庭农场建设及示范性农场创建年度任务分解表
乡镇 |
建设任务 |
示范性农场创建任务 |
||||||||
小计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小计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新坝镇 |
65 |
30 |
10 |
15 |
10 |
13 |
6 |
2 |
3 |
2 |
南华镇 |
75 |
30 |
15 |
15 |
15 |
15 |
6 |
3 |
3 |
3 |
骆驼城镇 |
70 |
30 |
15 |
10 |
15 |
14 |
6 |
3 |
2 |
3 |
巷道镇 |
75 |
30 |
15 |
15 |
15 |
15 |
6 |
3 |
3 |
3 |
合黎镇 |
60 |
25 |
10 |
15 |
10 |
12 |
5 |
2 |
3 |
2 |
宣化镇 |
65 |
25 |
15 |
10 |
15 |
13 |
5 |
3 |
2 |
3 |
黑泉乡 |
45 |
15 |
10 |
10 |
10 |
9 |
3 |
2 |
2 |
2 |
罗城乡 |
45 |
15 |
10 |
10 |
10 |
9 |
3 |
2 |
2 |
2 |
合计 |
500 |
200 |
100 |
100 |
100 |
100 |
40 |
2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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