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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8 10:07:40

杭政办函〔2013〕1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一)发展原则。

1.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保障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承包收益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2.坚持稳步发展。发展农村家庭农场要把握形势,坚持标准,稳步适度发展。必须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突出区域资源、环境和文化特色,科学配置种、养、加、销比例,鼓励产业间联合与协作。

3.坚持规范发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有序吸纳流转土地,扩大种养植规模,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出率。

4.强化政策引导。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要素保障、政府服务等措施,培育发展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二)工作目标。从2014年开始的3年内,全市平均每年新增家庭农场300家,其中每年培育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50家。力争到2016年,家庭农场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总经营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80%的家庭农场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产出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接近或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水平。

二、工作重点

各区、县(市)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管理与服务,认真抓好规范化创建工作;要以“米袋子”、“菜篮子”和“林业生态经济”产业为重点,按照“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着力破解当前农村土地“细碎化”经营、劳动力数量减少、农业效益提升缓慢等问题,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强化注册登记服务。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认真做好家庭农场法人化工作;要根据《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按照市工商部门确定的注册登记条件,引导家庭农场创办者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公司4类主体中,自主选择1类主体进行注册登记。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免收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相关费用;如国家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明确产权,规范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动态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鼓励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示范创建标准。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农、林、牧、渔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扎实开展家庭农场商标注册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工作,认真执行家庭农场财务核算制度,着力培育发展高标准、高效益的家庭农场。

(四)培育职业农民队伍。建立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普及等专业培训班,尽快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主,全面提升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素质。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复退军人、农民企业家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大学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工作的,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人才引进补助政策和资金扶持等财政补助。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当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激励机制,强化服务意识,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家庭农场建立长期协作关系,联合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试验与推广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因地制宜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展示展销等社会化服务,努力降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成本。要将农技特派员制度延伸到家庭农场,指导家庭农场提质量、创品牌、增效益。

(二)实行政策扶持。凡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在税收、用电、用地等方面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政策,优先安排直接从事种养业家庭农场的设施用地,努力建设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五化”家庭农场。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家庭农场培育建设的扶持政策。市财政将对当地已经出台家庭农场建设扶持政策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对家庭农场的授信活动,推进农业保险创新,扩大家庭农场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和保费优惠额度,鼓励金融担保机构创新以家庭农场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及注册商标等为抵押物的金融产品,并优先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降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风险。同时,加大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家庭农场的信贷扶持力度,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各区、县(市)财政对家庭农场贷款,要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开辟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财政扶持渠道。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农办要牵头协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指导各地创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局、林水局要围绕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指导各地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布局,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工商局要加强全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动态管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把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实施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为家庭农场解决必要的农业设施用地。市级其他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为加快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尽职尽力。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下发。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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