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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莆田市政府网2016-07-04 16:08:53

莆田市为着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精神,结合莆田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扶持服务为保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二、培育目标

以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为基础,以发展主导产业型、新兴产业型、生态循环型、休闲观光型、园区集聚型等家庭农场为模式,按照“注册登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的工作要求,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发展家庭农场500家,培育50家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各县(区、管委会)每年也要培育5家以上县(区)级示范场;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所在县(区、管委会)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三、工作重点

(一)鼓励工商登记。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有志于农业的规模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工商注册登记,创办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注册程序、依法免收相关费用。

(二)分类指导创办。各县(区、管委会)要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三个一批”的方法,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经营水平较好、达到家庭农场基本条件的种养大户,鼓励其创办家庭农场;对经营规模较大、土地流转规范、设施配套齐全,制度完善、生产标准化、商品化、生态化的家庭农场进行规范提升;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家庭农场,在涉农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示范带动一批家庭农场。

(三)提升经营水平。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素质,不断开拓眼界,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发展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经营者。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经营人员。

(四)强化技术服务。区域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单位,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指导家庭农场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生态养殖等技术,实施动植物病虫害及疫病专业化统防统治。指导家庭农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三品一标”质量认证,做到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开展示范创建。在家庭农场自主发展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开展市、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要按照有资质、有规模、有技能、有设施、有标准、有品牌、有效益、有信誉“八个有”的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有一定经营规模、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示范场,发挥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促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六)维护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向家庭农场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侵害家庭农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家庭农场的各类公益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用电政策。依法创新农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对家庭农场的设施农用地,实行“乡镇全程代办”的办法,及时予以办理。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经公告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

电力部门应优先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以及粮食烘干、食用菌生产、茶叶加工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电信、商务等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提供通讯、信息系统集成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便利和服务。

(二)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自2016至2018年,每年从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一定的家庭农场发展资金,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商标注册、“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提升示范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要对土地经营规模在40至60亩、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家庭农场,给予重点扶持。县区财政也要配套相应扶持资金用于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

(三)用足用活金融保险政策。要优化金融信贷服务,把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金融支撑机制,简化手续,扩大信贷规模。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资信较好的家庭农场给予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保障。要确保家庭农场在水稻保险、大棚蔬菜保险等政策性保险补贴配套资金,对家庭农场示范场给予优先办理、优先赔付。

(四)鼓励吸纳人才政策。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对从事家庭农场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可享受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在工商注册、税费减免上提供便利,在资金扶持、经营场所、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倾斜,市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大中专毕业生与家庭农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同一家庭农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五)其他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重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研究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农业、林业、渔业、财政、国土、工商、税务、质检、金融、保险、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级政府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供销组织、物流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强服务,及时帮助家庭农场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加强氛围营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显著的家庭农场和服务发展家庭农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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