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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2016-03-10 14:48:4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二)劳力构成。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与对外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相结合,原则上常年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三)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农业职业教育,原则上应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

(四)生产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粮油类、经济作物类:具体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牲畜类: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水产类: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流水及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林业类:竹、木等用材林100亩以上,花椒、核桃等干果类4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中药材2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农业机械3台(套)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万元以上;植保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且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类:面积50亩以上;其他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五)收入构成。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

(六)经营管理。具有较高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七)制度建设。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民承包地的农业用途。

(二)坚持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出资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坚持适度规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四)坚持示范引导。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开展示范创建,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扶持措施

(一)完善登记服务。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以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等措施,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开展示范创建。各地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家庭农场建设特点,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规范生产行为,完善经营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典型,引领带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科学制定创建标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引导土地流转。依托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开展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价格指导、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其承包地。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四)加强财政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一是以奖代补。注重示范性家庭农场能力建设,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建设、农业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能力建设、自身能力建设等,培育稳定安全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二是项目支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农业、林业、水利项目建设;在符合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

(五)强化金融支持。一是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建立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提供“一对一服务”,给予全方位、系统性金融支持。创新组织、机制、产品和服务模式,简化贷款流程,合理确定利率、期限、额度,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合理信贷需求。将对家庭农场的培育与创建支农再贷款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相结合,发挥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引导作用。二是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订单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涉农直补资金担保、林权抵押、蔬菜大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畜禽产品抵押、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家庭农场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费率优惠、担保额度放大等优惠。各级财政在安排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时,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用于家庭农场的贷款担保发生额,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三是推进家庭农场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做实信息基础,规范开展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家庭农场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正向激励机制。四是认真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家庭农场积极投保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农业风险防控水平。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开展“银保财互动”试点。

(六)保障用地用电用水。一是保障相关用地。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二是落实用电用水政策。电力、水利部门(单位)要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用水,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七)强化社会化服务。县(市、区)、乡(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八)加强人才培养。大力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家庭农场人才培养力度,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计划,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政策机制,加大帮扶力度,推动加快发展。农业、财政、林业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组织协调,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财政部门要落实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政策;林业部门要做好以林业产业为主家庭农场的产业规划、技术指导和经营服务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管理等服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设施用地审批服务等工作;金融机构要开发新型信贷业务,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等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做好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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