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网2016-06-08 16:06:45
土地登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办事流程
A(除涉及一方为单位、非住宅用地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各区办证大厅受理(开据收件单)---局内审核、缮证---当事人(携带收件单、身份证等)缴费、领证
B(涉及一方为单位、非住宅用地申请登记的):各区交易大厅申请交易审查---审查批准后按A流程办理
土地登记时限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各类土地登记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各类土地登记的要件
以下资料除当事人填写的《申请书》、《审查表》留置提交的外,其他尚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1、住房办小证登记(根据预分割登记,直接给个人办小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房地产买卖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除为住宅以外,还需提交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
2、职工福利住房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夫妻双方户口本
(4)《房屋所有权证》
(5)《职工福利住房买卖协议书》
3、个人住房交易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地产买卖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若一方不能同时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提交登报的《催办公告》(需催告期满)
4、土地证书遗失补发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审批资料(可选);
(4)土地证书遗失声明(报载)。(需声明期满)
5、名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涉及房产的,需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名称变更文件:
(5.1)自然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户籍部门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或户口本;
(5.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协议书。
6、新增划拨用地的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附件(含用地红线图或勘界图)
(4)土地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5)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
注:1、若为企业用地,还需提交《机构代码证》;2、若为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公证或认证。(此备注以下各种登记类型如符合则雷同)
7、新增出让用地的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
(4)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5)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
8、划拨补办出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
(5)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9、土地分宗登记(包括企业改制前由母体单位提前进行土地分割或原单位部分补办出让或转让等前期进行的土地分割)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
(5)除企业改制分宗外,用地单位还需提交土地分宗登记申请(分宗原因)。
10、土地合宗登记(包括企业改制前由母体单位提前进行土地合并或原单位相邻用地进行整合)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
(5)除企业改制分宗外,用地单位还需提交合宗登记申请(合宗原因)。
11、单位土地单用途转让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
(5)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注销证明》
12、联营联建多用途混合宗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产测绘报告及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分摊面积表
注:若是既有划拨又有出让处置方式且多权利人的宗地,需提交的权源材料参照新增划拨和新增出让用地的设定登记
13、成片小区住户办小证(需分割)预登记(需进行地籍调查,进行宗地分割,批量申请审批,只登记不发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附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逐栋分户建筑面积分摊表);
(2)房产开发公司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产测绘报告
14、小区块住户办小证(不需分割)预登记(不需做地籍调查,直接进行分摊,批量申请审批,只登记不发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附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逐栋分户建筑面积分摊表);
(2)房产开发公司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产测绘报告
15、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6)估价报告;
(7)其他文件:
(7.1)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7.2)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7.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抵押文件或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16、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清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注销证明。
17、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出让用地合同到期后续期登记;改制企业保留划拨期限续期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1)出让用地合同到期后续期登记,还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2)改制企业保留划拨期限续期登记,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续期批准文件
18、新增租赁用地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土地租凭金交款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5)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座标。
19、租赁用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可选)
20、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公司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
21、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可选)
22、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公司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
23、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授权经营土地,若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发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和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审查表》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可选)
24、出让土地变更用途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或补费说明;
(5)土地出让金交款发票或补费发票(复印件)。
25、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划转登记(包含企业改制处置后的土地登记;土地划转后符合划拨目录的;企业办社会资产剥离移交;储备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A、若是企业改制的,处置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土地资产处置复函;处置为出让的,需提交土地资产处置复函、出让合同(包括附图、附件等)、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B、土地划转后符合划拨目录的,需提交让地协议、《划拨决定书》或上级批准文件或本局批准文件)C、企业办社会资产剥离移交的,需提交资产移交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D、储备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储备入库单及宗地图(只登记不发证)
26、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合同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涉及房产的,提交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6)若需要分宗或合宗的,先走分宗或合宗登记;
(7)工商登记资料。
27、土地证书更正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含更正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8、司法判决的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生效的法律文书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29、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交易中心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查表》
(5)有处分抵押财产的部门或抵押权人出具的相关处置抵押资产的文件(可选)
(6)成交确认书(可选)
30、查封登记
(1)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分级审核意见(或分局领导的意见)
(2)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
(3)若需要分宗或合宗的,则需提交法院出具的具体界线图或书面意见
(4)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31、解封登记
(1)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分级审核意见(或分局领导的意见)
(2)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
(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32、地址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涉及房产的,需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地址变更文件:
(5.1)自然人地址变更的,提交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
(5.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变更的,A、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机关法人、其他事业单位,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
33、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涉及房产的,需提交房产注销证明;
(5)土地使用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34、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他项权利证明书;
(6)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7)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
35、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报告;
(4)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注、(1)若农业用地使用者,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拍卖金支付凭证;(2)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联营合同;(3)“四荒”地使用者,需提交“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拍卖金支付凭证
36、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37、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报告;
(4)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权属界线协议书。
38、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4)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或土地征用协议、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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