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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随州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来源:随州市住建委网2016-06-07 16:00:41

随建文〔2014〕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进一步改善贫困农户住房条件,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3〕103号)、《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意见》(鄂建文〔2014〕13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各级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项目实施业主是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按照“县级负主要责任、乡镇级负直接责任、村级负具体责任”的要求,切实建立县(市、区)、镇、村包保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安排,整体协调,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专班,密切协调配合。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危房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密组织,抓好落实;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严格标准,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严格落实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是“经济最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必须是“住房最危险”的农村C级危房和D级危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补助资金户平7500元;各地可按照五保户、特困户,困难户,一般困难户三个档次分别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原则上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具体每户的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改造方式等情况具体测算确定,确保补助标准合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分配要坚持普惠,确保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真正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

(二)严格落实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坚持政策公开、改造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公开,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原则,按照农户申请、组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批准“五部曲”程序要求进行管理,并逐级呈报审批,实行阳光操作,透明化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工作中改造成“关系房”、“人情房”、“形象房”,努力把危房改造工程做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满意工程。

(三)严格落实最低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严格落实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以户型和人员结构为基本依据,对新建房屋面积、房屋建筑结构进行统一要求,新建住房一律为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定一人户建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总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房型可按户单独建设或连体建设,确保危房改造农户“建得起、住得下、不浪费、又安全”。各地要根据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防止出现平均主义。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新建住房选址科学、符合抗震、居住安全,又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D级危房改造施工中,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满足砌筑砂浆的标号和质量要求,防止改成新的危房。

(四)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制定的《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3〕103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提取工作经费。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同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并列财政支出。县级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鉴定、拍照建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顺利开展,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坚持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并将各地已开展工作的绩效作为计划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五)严格落实信息报送与档案录入的规定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月改造计划报送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住建厅。存档资料应包括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所规定的全部信息资料,以及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网上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特别是危房改造面积、建设投资、户主身份、危改照片、补助原因等重要数据要真实准确。加强信息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信息录入质量。

(六)严格落实督促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采取实地督查、明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绝不能留下隐患和遗憾,使之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检查报告在年底前由各地汇总后报市住建部门。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采取成立技术服务组和质量监督组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

危房改造完工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逐户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市住建部门要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县(市、区)上报的验收情况报告,按一定比例抽查。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顺利推进

(一)加强危改业务培训。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逐级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主要培训乡镇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审查、核查、检查、鉴定、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政策,消除“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广泛动员农民群众主动筹集资金、投工投劳。总结推广农村危房改造中探索的成功经验,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更加广泛地参与危房改造工程,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对口帮扶等形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加强资金拨付监管。财政、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衡预算。各县(市、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危改资金指标文件后,直接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拨付到各镇办时,由县(市、区)城乡住建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局审核报政府审批后,拨付到各财政所(分局),并实行专账监管。各镇办财政所(分局)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在房屋改造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基本信息录入上网的前提下,由财政所(分局)一次性将补助资金直达“一卡通”。对统建的危房改造户,农户应与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共同认可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危房信息调查。按照住建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建村函〔2014〕146号)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不漏报。在“十二五”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2014-2020年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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