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蒙城县财政局2016-06-07 10:04:10
蒙城县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资金奖补办法
蒙财建[2016]58号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筹集。我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由省奖补资金、市奖补资金、县配套资金组成。
第三条 资金分配。奖补资金依据各乡镇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面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面积以相关部门审核的数据为依据,秸秆禁烧考核以环保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 资金使用。秸秆禁烧资金主要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农作物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一)亩均补贴。依据核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按每季亩均20元的标准拨付至乡镇。70%的部分为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还田离田补贴、农机补贴等支出,30%的部分为市县奖补资金,由各乡镇统筹使用,用于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的支出。
(二)托管补贴。按照核定的托管面积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由乡镇按托管面积进行补贴。对午秋两季托管率达到90%以上的村,按每季亩均10元进行补贴。
(三)收储利用补贴。2016年1月1日以来,新建的标准化收储点,经验收合格后,按购置价给予地磅、抓草机、粉碎机、打包机、变压器五种机械设备20%的补贴。对午秋两季收储秸秆各达到1000吨(含1000吨)以上,给予每吨30元补贴,各达到2000吨(含2000吨)以上,给予每吨40元补贴。对午秋两季收秸秆饲料化利用各200吨以上的,给予每吨30元补贴。对秸秆集中堆放点,午秋两季各按每亩500元补贴。
(四)农机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5月10日购买的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书的90马力以上拖拉机、小麦联合收割机、三行以上玉米联合收割机、1.7米以上秸秆打捆机、五铧犁、大型深松联合整地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旋耕施肥播种镇压一体机、大型免耕播种机(行距30cm以上)、自走式饲料青储机和部分蔬菜生产机械(大棚王、多功能微耕机、开沟机和大蒜播种、收获机械)、马铃薯和红薯种、收获机械,除享受上级农机补贴外,县财政再给予15%的补贴。
第五条 资金拨付。我县对各乡镇奖补资金先预拨,由乡镇统筹使用,禁烧工作结束后,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清算。奖补资金的结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金预拨。农委根据核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测算出各乡镇奖补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国库支付中心各乡镇账户。
(二)资金支付。各乡镇秸秆禁烧支出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向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奖补资金报账手续。
(三)资金清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考核结果办理资金清算。
收储利用补贴由环保、监察、农委、农机等部门核查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其中秸秆集中堆放点每亩500元补贴由各乡镇从亩均补贴中支付。
农机补贴由农机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四)资金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环保局、农委等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筹集、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秸秆禁烧考核、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方式。每个乡镇午秋两季分别缴县财政20万元押金,每发现一个火点扣该乡镇10万元,先扣除押金,再扣除补助资金。火点数以环保部环境卫星监测结果、省市县督查巡查情况和被举报查实的为依据。因扣除资金形成的缺口,由乡镇全额承担。对实现零火点的乡镇,除全额返还押金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奖补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奖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的,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财政、环保、农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各乡镇每年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县财政局、环保局、农委等主管部门备案。县环保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环保局、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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