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7-22 15:58:00
为防止秸秆焚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要求,特制定宝鸡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以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为目标,以加快综合利用为途径,注重政策引导、强化执法监管,全面落实禁烧责任,形成源头有效防治、主体责任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机制。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重点是凤翔、岐山、扶风、眉县、金台、渭滨、陈仓和高新区。2016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高速公路沿线、城镇周边等达到98%以上;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做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缕烟,不见一片黑”,实现“零火点”目标。
二、综合利用政策
(一)利用方式
夏季小麦机械收获要求割茬高度在15厘米以下,在适宜秸秆捡拾打捆作业的区域,重点利用捡拾打捆机进行作业。其余区域利用小麦收获机加装粉碎装置,使秸秆直接还田。
秋季以玉米收获机收获还田、玉米青饲料收割机青贮收获、人工收获后利用玉米饲草加工机具进行青贮饲草加工、玉米秸秆粉碎还田机还田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二)补贴范围及要求
原则上对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进行叠加补贴。其补贴对象为重点区域内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本市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机具的农户和组织要与补贴办理部门签订作业协议,实施包片无缝隙作业,达到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方可办理叠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制订)
(三)补贴标准
小麦秸秆捡拾打捆机、小麦机械收获秸秆直接粉碎装置、玉米机械化收获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玉米秸秆饲草加工机具、秸秆打包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压块机、深松旋耕整地机等,在国家机具补贴的基础上叠加补贴到购机价格的20-50%(具体标准参考国家购置补贴有关目录,由市农业局制订)。享受补贴的机具统一喷涂“秸秆利用2016”标识,3年内不得转让和买卖,并以在市域内作业为主,否则追回各项补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在此基础上,市财政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叠加补助资金500万元。
(五)补助办理
1.7月底和10月底前,由申请补助资金的个人或组织填写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追加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购机发票、购置补贴确认表、身份证(法人证)等相关资料,向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8月15日和11月15日前,由县区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县区环保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定,并联合将审查合格的申请资料和汇总表(附件2)统一报送市农机局。
3.8月底和11月底前,市农机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下拨资金到实施县区,县区财政局通过农户一卡通发放给购机户。
三、禁烧工作考核
(一)着火点认定
凡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律按着火点认定(包括焚烧痕迹)。连片焚烧的,每1亩按1个着火点认定(面积较大时原则上不超过10个火点认定);在县区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各方均摊着火点数。
着火点认定来源:国家环保部卫星云图公告、省政府卫星监测通报、省督查组抽查通报、市巡查组检查通报、省市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等。
(二)奖励
未发生焚烧秸秆的县区,依据种粮面积和考核结果,由市财政给予奖励补助,专项用于秸秆禁烧工作。奖励补助标准为:10万亩以下的奖励3万元,10-30万亩的奖励7万元,30万亩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处罚
每认定1个着火点,罚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5000元。罚款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考核通报从县区财政直接扣缴,专项用于秸秆禁烧工作。
(四)问责
按照“主体责任在县区、工作重心在镇街、具体落实在村组”的原则,实行县区、镇街秸秆禁烧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凡着火点5个以下的,对责任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着火点5个以上、10个以下的,责任县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监察局对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诫勉谈话;着火点10个以上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由县区政府负责,凡辖区第1次出现着火点的,对责任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批评谈话;出现2个以上、5个以下着火点的,责任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单位通报批评;出现5个以上着火点的,对责任镇街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行政处分;对因组织不力、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点火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情节和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考核程序
秸秆禁烧工作分夏季、秋季两次考核。夏季从6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从9月20日至10月20日。其它时段的着火点纳入全年考核。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工作结束后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是实施主体,要坚持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并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搞好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秸秆焚烧危害、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机具叠加补助政策的宣传,开展新购机具驾驶人员的培训,确保补贴政策发挥效益,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监督小麦收获作业麦茬高度、秸秆还田、深松旋耕,督促清理田间地头秸秆,指导农机作业有序开展。环保部门会同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督促镇(街)落实禁烧措施,加强田间地头、交通道路、林带周边巡查。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及时下拨,保障禁烧工作经费,落实火点奖罚措施。
(四)严格考核奖评。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查,要将秸秆利用和禁烧工作综合考评,凡麦茬高度超过15厘米、田间地头秸秆堆放引起着火的,取消负责包片区域的农机购置叠加补助资格,累计出现10个以上着火点的,降低该县区农机购置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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