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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6个热点问题

来源:互联网2016-06-06 10:03:51

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了,土地确权则是对其再次完善,土地确权可以有效保护农民财产,不过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各地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土流网小编跟大家分享其中6个热点问题和常见的解决办法:

1、对于子女分户的如何确权?

这里应该指的是儿子成家后与老子分家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也就是村委会和户主,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就是说,您和你儿子商量好,怎么分,然后按这个分。

2、对于离婚的如何确权?

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也就是家里无儿无女的)、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4、对于孤寡、单身户、五保户如何处理?

农村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5、对于分地时户口不在,但又签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也就是说,二轮分地的时候,您因为户口不在当地,或其它原因,没有分到土地的,这次确权暂不处理。

6、对于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确权?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也就是说,一个户口本上,某一页的人没了,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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