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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2016-05-20 16:28:42

为规范龙游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龙游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二、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房屋附属物等,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统一迁建,提供公寓式住宅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

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时,以房管部门测绘核查的面积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根据房屋使用人的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作出认定和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面积按相应程序和条件予以确认,确认后的房屋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总面积:

1.阁楼面积按《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阁楼架空层面积计算标准》进行确认。

2.公寓式房屋住宅,以幢为单位,未证载公共部分面积,按各产权户的证载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到户确认。

3.经确认有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其他合法凭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确认。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规定

1.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可以选择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但最多可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中被征收房屋面积须占65%以上(含65%),就近靠选择户型,所选择的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按上述规定安置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60平方米安置房。

(3)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安置房屋的,电梯房面积扣除后结算,电梯房分摊面积仍记入房产面积。

2.结算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结算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结算。

(3)安置房结算标准: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按本规定比例取得的安置房面积部分,按确定的安置房评估价格的90%结算;因就近靠选择户型而形成的自然不可分割的超比例部分,按确定的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其进行奖励。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龙游购买住宅房屋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享受一次免交房地产契税和购房补助。具体标准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包括共有人),产权人无法到场或产权人已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担保。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办理公证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项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4.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有产权纠纷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无法确定房屋产权人的。

(六)选房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征收户,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单位参加,进行公开摇号选房,或者依据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协议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三、征收商业用房的补偿规定

征收商业用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规定执行。

商业用房认定规定: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确定的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房屋已改变为商业用途,改变用途后延续使用的,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的,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按确定的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批准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一律按原房屋用途确认。

四、征收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上的房屋补偿规定

征收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上的房屋,按房地分离的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1.地上建筑依据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年限、层次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2.土地按类似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结合不同区块进行评估补偿

3.被征收企业愿意投资新项目且符合我县相关产业项目投资准入条件的,优先安排在相关产业平台落户。

五、征收国有与集体所有的房屋补偿规定

(一)国有性质的房屋

1.属龙游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国有性质的房屋由国资委收储。

2.属现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性质的房屋,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土地按不同用途及取得方式依据龙游县年度基准地价进行货币补偿。

3.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符合龙游城市与产业规划布局的,优先安排各类产业平台落户。

(二)集体单位性质的房屋

1.属龙游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已经收储的集体单位性质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2.属龙游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未被收储的集体单位性质的房屋,根据各类土地用途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六、征收政府直管住宅公房及单位自管住宅公房补偿规定

政府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但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按现承租房屋建筑面积700元/㎡补偿给房屋承租人,最高补偿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享受房改政策面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如不选择上述补偿方式的或不符合房改条件而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由政府提供公租房重新安置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又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给予搬迁补助费与装修装潢补偿费。

七、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规定

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重病、残疾、低保等特殊对象的补助。补助发放以产权户为单位。

补助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施行,原《二〇〇三年旧城拆迁改造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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