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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5-08-21 16:43:46

  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天,杭州市政府下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条款共十三条,主要结合杭州历史沿革与实际情况,针对征收工作具体程序性问题和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两方面,特别是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收补偿、直管公房住宅调产安置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与调整。补偿政策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征收工作程序:新设定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的参照房改程序。即对于已列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属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并承租给个人的,若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若因注销等原因导致产权单位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由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

  相关条款明确了这部分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在房屋被征收前参照房改购房的权利及相关程序,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承租人的权益。通俗的说,就是因为历史问题承租单位的公房,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从前的规定在征收过程中是不享受房改房的权利的,但按照新的规定,“没证等同有证”。设定最低保障标准为48平方米

  该意见规定了在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普惠性的最低保障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说,一套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下均为建筑面积),若其按房屋价值折算可产权调换安置35平方米,但实际安置的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当中的13(即48-35)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即其余12(即60-4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结算。

  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为: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 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举例说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且在杭州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不超过48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为35平方米,实际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13(48-3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其余12(60-48)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该安置房屋60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另外,还规定了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为拉近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利益差距,给被征收人更多的选择权,从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入手,重申了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 “破墙开店”的比从前多20%补偿

  补偿意见还新设定了“住改非”补偿标准。这类住改非房屋主要指的是通俗意义上的“破墙开店”的房源,鉴于“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事实,综合现行各区一般补偿标准,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还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比如说,一套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产权登记面积为6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2万元,实际用于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则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为:40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2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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