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19 16:06:14
为了引导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促进全县农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甘发〔2015〕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2015年在全市开展农业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年活动的实施意见》(陇发〔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为保障,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正确引导,强化服务,激励流转,规范管理,促进全县土地适度规模流转步伐,为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总体目标
通过财政扶持奖励,着力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着力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保障体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进程,促进土地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确保全县农业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三、扶持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二)坚持有利于土地适度集约化经营的原则。(三)坚持有利于农业特色产业规模化发展的原则。(四)坚持对流转土地已享受扶持奖励再行流转的不予扶持的原则。(五)坚持已享受各类项目补助和贴息贷款的不予扶持的原则。(六)坚持对流转土地为未分到户的集体耕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如荒山、荒坡、荒滩等不予扶持的原则。
四、扶持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法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含退耕还林地及25度以上坡耕地。
五、扶持对象及方式
(一)扶持对象: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具有一定流转规模,从事农业特色产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扶持方式:县财政从2014年起,每年列支100万元专项资金,对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六、扶持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规范,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要签订由省农牧厅监制的土地流转合同,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和鉴证,并按照合同要求全额支付流转费用。(二)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集中连片流转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三)流转的土地要用于发展规模种植粮食作物、蔬菜、果树、中药材、蚕桑、烤烟、食用菌、苗木花卉和现代畜牧、水产养殖业,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四)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益,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稳定增长。
七、扶持标准:(一)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的,2014年,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以一次性扶持奖励。2015年以后,流转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流转面积500亩(含50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按每亩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流转面积1000亩(含1000亩)以上,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泥阳农业园区核心区符合入驻条件,流转的土地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三)国道316线两侧50亩(含50亩)以上的精品苗木示范园,流转土地每亩按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四)对规模经营主体,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给予扶持,要把参与规模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纳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范围,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五)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等项目时予以优先申报,重点倾斜扶持。
八、申报程序:(一)申报主体:土地流转扶持以规模经营主体为申报主体。(二)申报材料:规模经营主体申报土地流转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经营主体与流转农户签订流转合同花名册、规模经营实施方案等。(三)初审: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乡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实地勘察并审核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林业局、农牧局。(四)核准:县财政局、林业局、农牧局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及时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地块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将验收结果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后,正式联合行文并下达兑付扶持奖励资金。(五)申报时间:每年10月份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扶持奖励申报时间。
九、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享受土地流转扶持的地块,必须录入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二)对虚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同时取消该经营主体以后的奖励扶持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规模经营户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或违约的,取消各项奖励扶持。
十、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徽办发〔2010〕195号《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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