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5-13 17:30:55
乐府办〔2016〕60号
为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和《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琼府办〔2012〕130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全面提高农村居民建房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乐东统筹城乡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村庄土地权属证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镇政府检查、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和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及验收等工作。
(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县消防大队、地震局和人防办等部门根据专业要求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镇政府未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六)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及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环境整治改造;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拆除违章建筑,并协助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及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及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的规定及审批程序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应以低层建筑为主。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的和申请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符合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2、需要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范围界线、建筑面积、建设性质内容,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尚没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村民小组同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协调国土部门补办农村宅基地证。
3、符合拆旧房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并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在入住新建住房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宅基地。
4、村(居)委会收到建房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材料进行审核,按村庄规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提出初步安排宅基地意见,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由建房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委会签署建房意见,由镇规划所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批。
5、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镇规划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绘制用地平面图,作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在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3)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4)拟安排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5)原有住房拆除,退还原旧宅基地期限。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地镇规划所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农村居民确需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申请用地面积,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由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经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村庄闲置地或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安排,依法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可选用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的住宅方案。
(四)1、农村居民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工建设前应报镇规划所进行施工备案,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2、农村居民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镇规划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规划所受理后按批次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3、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或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备建设的建房户,开工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在基础轴线放线时,建房户应书面告知镇规划所。镇规划所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挖基槽施工。镇规划所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
(五)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由建房户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镇规划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
2、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由建房户组织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镇规划所申请,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3、建房户应持建房的相关材料向当地镇规划所申请办理房产证,由镇规划所按批次报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
四、明确建房原则
(一)村民主体原则。通过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居民依法有序建设。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各村(居)委、村组要成立村民建房工作小组,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制定本村居民建房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保护耕地原则。加强土地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工作。
五、加强规划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和业务能力建设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法规宣传,增强农村居民依法建设意识。镇规划所要利用节假日和其他村民相对集中的时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规划公示、现场讲解、标语进村等形式,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村规划建设内容,了解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的意义,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各镇镇长、分管副镇长、镇规划所业务人员及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
(三)镇规划所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素质,保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六、监督管理
(一)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201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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