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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6年关于西湖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办法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16-05-13 15:25:57

为加快西湖区区城中村改造,根据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及杭政办函[2005]266号《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西湖国土分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西湖区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拆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委[2001]29号《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执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按照杭政发[2000]115号《关于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批复》执行。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五条、对合法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以区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涉及区划调整的按原所属县、区相关文件为准。违法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被拆迁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拆迁人对其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合法住宅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六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合法房屋由拆迁人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对产权不完备房屋的拆迁补偿按西建[2004]66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住宅拆迁安置

第八条、住宅拆迁安置实行调产安置,由拆迁人在统一规划建造的多层(或小高层、高层)农居公寓内安置。

第九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常住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①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②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③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④原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征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⑤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口以市政府批复撤村建居文件之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原农户中已享受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居民户口不予安置。

第十条、农居安置户数以原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数为基础进行核实。拆迁中严格控制分户情况,如确有分户情况的,按西政发[2000]213号《杭州市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0+10)回迁安置(多层);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非居民自行承担;并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办理房产证,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予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到小高层、高层的在人均50平方米基础上可再增加10%的安置面积标准。

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增加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价购买。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而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面积标准的(原则上按户计算不超过10平方米):按户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以成本价结算,按户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以综合价结算。

第十二条、拆迁户安置购房价格按照拆迁签约当年西湖区政府公布的农转居公寓购置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回迁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实施。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审核与结算

第十四条、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协议须经西湖国土分局审核通过后给予支付相关补偿资金,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协议须经西湖建设局审核通过后给予支付相关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住宅房屋补偿款扣除拆迁安置购房款后,余款以协议约定腾房后付清。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以协议规定时间内腾空后付清。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涉及征地拆迁的各级组织和拆迁户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在拆迁工作中,拆迁机构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公平,严格按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等事项有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超过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各实施主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和西湖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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