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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以绿色开辟国土资源永续利用新途径

来源:互联网2016-05-13 12:4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编制《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要引导规范和约束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度有序利用资源,优化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深入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

  一、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

树立节约优先、集约利用、循环发展、市场配置、创新引领的理念,在生产、流通、仓储、消费的各个环节强化节约集约。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要求,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控制和节约制度,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坚持“注重内涵”的资源利用模式,摒弃“外延扩张”的粗放利用模式,更加注重产出效率、集约效益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大幅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通过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增强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内在动力,抑制资源不合理占用和消费。

  二、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严守耕地红线。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按规划计划落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并强化地方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推动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大中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园区,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加强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执法检查。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按照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研究制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理办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全天候监测。严格管理、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加快基本农田信息系统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编制实施新一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切实加强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建设。以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将整治后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到2020年经整治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对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展综合治理。

  三、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建立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动态调整机制,改革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机制,重点对钨、离子型稀土等开采规模实行有效控制,完善优势矿产限产保值机制。加强特殊煤种、晶质石墨、稀有稀散金属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保护。在资源分布集中地区,探索优势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模式。加强复合矿区开发的统筹协调,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合理安排油气、铀矿、煤炭、煤层气等资源开发的空间、时序,促进多矿种资源有序开采和综合开发。对当前无法合理利用的矿产和尾矿资源,严格限制开发,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全面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技术、资金投入、资源利用效率等准入门槛。

实施重要矿产地储备。制定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建设。完善矿产地储备机制,加强对钨、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重要矿产地的储备。划定矿产资源储备区,将各类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内国家出资查明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产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纳入储备管理。建立矿产地储备的动态调整机制。

深入实施找矿突破行动。以能源、紧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为重点,在鄂尔多斯、松辽、渤海湾、塔里木、四川等含油气盆地,大兴安岭、西南三江、东昆仑、祁连、胶东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1:5万地质矿产调查,查清成矿条件,预测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管理,强化储量审核登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对新区、新层系、新领域、新类型等重点地区,加强油气资源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开展全国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油页岩、油砂、煤系矿产等资源潜力评价。优先安排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加快矿山密集区和老矿山外围的勘查进程。

 

专栏1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保护储备工程

(一)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开展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生态脆弱区、重大工程区、重大地质问题区1:5万比例尺基础性地质调查,加强油气、页岩气、铀矿、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等调查评价。

(二)全国油气资源评价与勘查开采监管监测系统建设

估算油气地质资源量、可采资源量,获得层系、品位、深度、地理环境等最新数据,提出油气勘探开发布局建议。开展油气储量、产量趋势预测,提出促进油气勘探开发的政策建议。

(三)全国油气资源战略调查与选区评价

针对新区、新层系、新领域和新类型油气重要远景区,开展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优选一批有利目标区,引领企业加强勘探,形成油气接替区。开展油气战略选区综合研究和油气资源数据库建设。

(四)海洋地质保障

重点开展我国管辖海域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1:10万重点经济区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和南黄海、东海、南海北部等海域油气新区调查,建设重点海岸带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海洋地质调查基础数据库及信息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矿产资源保护和储备

科学确定储备的矿种、规模、布局,划定资源储备区,探索在生态保护区等区域内由国家出资勘查,成果纳入储备的模式,建立储备地收储、动用、轮换的运行机制,建立矿产地储备的监管体系和符合国情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

 

  四、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提高存量建设用地供地比重。严格核定各类城镇新增用地,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无序扩张。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出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政策,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和开发模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稳妥推进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制定工业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回购和转让政策,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明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严厉打击浪费和囤积土地行为。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严格制定完善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加快建立土地承载能力评价技术体系,探索开展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考核。建立由国家和省制定城镇区域投入产出、平均建筑密度、平均容积率控制标准,各城镇自主确定具体地块土地利用强度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明确控制性要求,加强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制定地方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加强节地考核评价。健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规划节地评价制度,构建规划节地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评价考核,落实建设用地强度控制目标。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更新制度,持续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基本完成全国80%地级以上城市、60%县级城市节约集约用地初始评价。落实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

推广节地模式和技术。总结推广重点城市、重点领域和重要地类节地技术和模式,编制推广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完善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激励机制。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推动标准厂房建设,引导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减少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继续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推进广东省“三旧改造”、浙江省“亩产倍增”行动计划、江苏省“双提升”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活动迈向纵深。

专栏2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工程

全面开展城市、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与更新,完成全国80%地级以上城市和60%县市区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初始评价,有序开展区域和中心城区更新评价,完成全国1500多个开发区的节约集约用地年度更新评价。开展不同层级行政单元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试点、规划节地评价试点和基础设施节地评价试点,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技术体系。推广应用一批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五、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按照“稳油、兴气、控煤、增铀”的思路,加快推进清洁高效能源矿产的勘查开发,积极开发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油(气),推进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商业化试采,以能源矿产开发利用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革命。严控煤炭、钼等产能过剩矿产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合理调控钨、稀土等优势矿产开发利用总量,稳定磷硫钾等重要农用矿产供给,加强膨润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高效利用,适当控制水泥用灰岩、玻璃硅质材料矿产开发利用规模,规范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秩序。严格执行矿山设计最低开采规模准入管理制度,推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支持矿业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矿业集中化和基地化发展,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国家、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建设,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规划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研究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基金,制定与绿色矿业发展相挂钩的激励政策。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绿色矿山、绿色矿业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

完善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共伴生资源综合评价。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定期修订《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边界品位动态更新机制,加强低品位矿产开发利用管理。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资源赋存条件,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工业品位指标。

健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对资源利用效率高、技术先进、实施综合勘查开采的矿业企业,加大国土资源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攻关和示范推广。建立矿业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专栏3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与矿山废弃物资源化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动态调查评价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科研、企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先进技术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实施废石尾矿等矿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和技术推广。

(二)绿色矿山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着力推进技术、产业和管理模式创新,引领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择优选择50个重点地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工程,新建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在全国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加强海域海岸带及海岛保护性建设。加强海岸带修复治理,实施岸滩整治、海湾治理和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到2020年,整治和修复的海岸线不少于2000公里。加强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推进功能退化地区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恢复海湾、河口海域生态环境。加强对重大海洋工程特别是围填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临港工业集中区和重大海洋工程施工过程实施严格的环境监控。重点推进有居民海岛、拟开发海岛与偏远海岛基础设施改善与环境整治,开展重要生态功能海岛修复和恢复,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开展海岛监视监测,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开展“蓝色海湾”整治工程,通过对受损沙滩区域及侵蚀海岸进行修复,保持沙滩相对稳定,防止海岸侵蚀和海洋自然灾害,拓展公众亲水空间;通过对影响海域正常使用、损害海岸健康的海堤、废置堤坝、围塘、海洋工程垃圾和废弃物等进行拆除,开展清淤疏浚,增加水域面积,恢复和增加海湾纳潮量,实现“退堤还海”、“退养还滩”,增强河流泄洪和海域水体交换能力,提升海域海岸带开发的空间潜力,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总体目标。

加强海洋污染治理。切实加强陆海污染源头联防联治,严格监管入海排污口。在大连湾等地区试点,探索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实施海上排污许可制度。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合理控制海水养殖规模。加快污染海域生态修复,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目标衔接,强化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专栏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一)蓝色海湾整治

在胶州湾、辽东湾、渤海湾、杭州湾、厦门湾、北部湾等开展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增加人造沙质岸线,恢复自然岸线、海岸原生风貌景观,在辽东湾、渤海湾等围填海区域开展补偿性环境整治和人工湿地建设。

(二)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

统筹规划国家海洋观(监)测网布局,推进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和海外观(监)测站点建设,逐步形成全球海洋立体观(监)测系统,加强对海洋生态、洋流、海洋气象等观测研究。

 

  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重点在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和海岸带及海岛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修复国土功能。城市化地区,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特色风貌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地区,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大封育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矿产开发集中区,综合运用土地和矿业政策,推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海岸带和海岛地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生态岛礁工程,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  
 
  七、推进国土综合整治

加快推进损毁土地复垦利用。开展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明确复垦主体,落实复垦义务,加强复垦监管。加大投入力度,出台支持政策,推行多元投入模式,鼓励各方开展损毁土地复垦利用。

专栏5  土地整治工程

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为抓手,建设116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500个高标准农田示范县、生态良田示范县和国土综合整治示范县,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和损毁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矿区环境、农田景观治理恢复和水环境保护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

 

  八、加强地质环境保护

分类推进地质环境保护。编制保护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地质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古生物化石、特殊地形地貌景观保护。完善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相关体制建设,积极推动将地质遗迹保护区、矿业遗迹地等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防治过量开采和污染。

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严格新建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和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第三方治理。强化矿业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强化科技支撑。加大采矿塌陷地治理力度,出台鼓励治理恢复的用地政策。

专栏6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一)国家地下水监测

完善现有网络体系,建立覆盖全国有效控制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新建2万个地下水监测站点,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一体化设备2万套。

(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闭坑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重点解决矿山地面塌陷、地下水破坏和土地损毁等地质环境问题。

(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全面开展采煤沉陷区详细调查,系统查明采煤沉陷区的分布、规模、塌陷程度和危害,提出分类治理对策措施,探索采煤沉陷区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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