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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和基本属性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2016-05-10 16:41:23

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

在《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中土地所有权定义为:“简称为‘地权’,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包含了三层含义:

1.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

2.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3.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也就是权利受法律的限制。

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可分解为两个方面:

1.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做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者有对土地实行垄断及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从而收取一定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二者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的丧失,都会使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

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可概括为五方面:

1.土地所有权的充分性

土地所有权是权利束中最充分的一项物权,它由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能组成。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和出发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物权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是就使用收益的特定方向、在特定的范围内对土地实行支配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捧他性

土地所有权有排斥其他人对土地的权利。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自己的土地具有垄断性。当有非自然的因素妨碍土地所有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利时,他无须向别人请求,也不必由法院出面,他自己就有排除这些妨碍的权利。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它是无限期地由土地所有者保有的,因此土地所有者即使将土地闲置不用,其土地所有权也不因此而消灭。只有发生社会变革,对土地所有制进行改革时,才有可能终止。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不过是权利主体的更替而已。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别人设定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虽然土地所有权似乎成为一项空虚的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仍拥有最终的统一支配权。一旦这些设定的派生权利到期消灭,它们便又复归于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原来的完全状态。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土地所有权虽然是一种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从来就不是不受约束的,其必须受到社会的限制。这在任何社会都是如此,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限制也日趋强化,如我国目前限制耕地任意用于非农产业。这种限制的原因主要在于土地的稀缺,尤其是耕地的稀缺。土地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必须对土地利用作出宏观规划与管理,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适当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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