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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要点(下)

来源:互联网2016-05-03 15:07:27

上接文章: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要点(上)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要点上部分提到了建设用地取得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方面,下面继续介绍要点中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和使用、乡村建设用地等方面:

三、土地征用       

在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即确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按照这项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的行为,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土地的买卖,征用土地的对象只限于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则不存在征用问题。       

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并且有多项是在这次修改时新增加的,主要内容为:      

1.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用权分散行使的现象,也注意纠正分散行使引致的弊端。国务院和省的权限划分有明确的界限。       

2.征用农用地的

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如果中央和省两级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则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里表明,转用是征用的前提条件,如果农用地不被转用,则国家无须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    

3.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家征用土地是以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之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用土地的法定的组织实施者。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是扰乱了国家征用土地的秩序。       

4.征用土地给予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项规定和有关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表明,这种补偿是由国家确定了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国家向农民买地的“市场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没有将征用土地视同为商品交换,即土地买卖。新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补偿标准比原有的规定有了提高,内容也较为完善,并且规定了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样,更为灵活一些,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考虑征地的经济补偿,当然,这是法律的授权,与前面所定标准并不矛盾。       

5.征地程序和农民利益保护

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反映了现实的需要和群众的愿望,首先规定,有关的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防止土地被征用而种地的农民还不知道的不正常现象;第二是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要公布,接受监督,这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法律作了规定,直接保护了农民利益;第三是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是一项有针对性的制止侵犯农民利益的规定;第四,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并不是征了地给了补偿费之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从法律上就有责任支持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     

四、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      

 新的土地管理法从中国国情出发,体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确立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规范,目的就是在这个领域中建立严格的法律秩序,必须有规范地取得建设用地并规范地使用。主要要点为: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为有偿使用,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用划拨方式,其必要条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按已约定的或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临时使用土地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二年;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乡村建设用地       

这是指乡村中的集体以及个人因建设需要而使用土地,它是建设用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所使用的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情况不同,仍然需要依法管理,新的土地管理法对下列重要事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1.乡村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决不能认为是集体的土地就可以随意使用,放松管理;       

2.举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使用土地,都要依法申请并经过批准,并且专门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转用的审批手续;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农村,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滥用权势抢占土地;至于占地标准,以省为单位规定;所指的村民,只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是原来所指的含混的“农村居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就不应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仅能享有一次。      

六、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特别规定       

这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作的规定,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已经存在的乡镇企业大量地合法地使用土地的情况;二是考虑乡镇企业合乎情理的发展变化的需要。当然,从法律上是支持了乡镇企业,但是也要防止利用这项特别规定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常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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