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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托详解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优势

来源:互联网2013-10-29 09:50:31

来源: 路透中文

   正值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焦点集中在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上,而一向在与政府合作领域嗅觉敏锐的信托公司却盯上了“农用地”。北京国际信托公司总经理王晓龙即表示,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依靠信托制度实现土地归集,是较好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信托制度,让农民既成为(土地)财产持有者,同时又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让专业机构和‘能人’来经营土地,才能够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他在接受路透专访时表示。

    按照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土地从土地用途的角度来划分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

    目前农用地的流转已经在全国各地自发开展,经过亲友间协商转租、政府主导、大户直接与农户对接、信托介入等多种尝试手段后,土地信托模式渐渐浮出水面。

    农用地流转的最大政治顾虑是,通过土地大规模流转,使“耕者无其田”,大批“失地”人口有可能演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或者强势政府直接插手,损害农民利益;加之大户从农户手中承租的承包经营权证无法抵押,没有贷款等金融杠杆支持,流转后大户发展后劲不足。

    “引入信托制度,本质上就从现在的阶段性买断变成了长期持有。”王晓龙表示,农民不再是只获得一次性土地转让收入或地租收入,而是获得有价的受益凭证,有增值预期和分红的凭证,农民的利益与土地权益绑在一起,就不存在“失地”风险。

    有媒体援引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吴福明称,对比由政府主导的无盈利目的的信托组织机构,比如福建沙县模式中的土地信托,信托公司的“商事信托”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后续的资金信托支持农业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同时也有利于更大范围的土地流转

    “通过给农民发放受益权凭证,同时确定这部分权益所对应的固定收益以及增值收益,使农民淡化其对土地的依赖,有利于农民摆脱土地的约束,从而推动信托成为保障农民长期受益的‘土地银行’。”王晓龙续称。

    中信信托近日推出国内首只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托产品,名为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于上周四正式成立,信托期限12年。信托计划的A类委托人为安徽省宿州市某区政府,成立时发行A类信托单位5,400万份,信托计划的服务商为安微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公司。

    北京信托的土地流转信托也在同时推进4单土地信托计划,涉及规模1.5万亩,预计今年年底前至少可以做到3万亩左右。

    **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新出路**

    土地信托或许将成为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的下一个出路。

    在中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基金)四大类金融子行业中,信托公司进入公众视野大概是从2008年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后,全国大范围的“政信”合作,使得地方政府快速、也成本较高的获得了基建融资。然而“形势比人强”,随着监管越发严格,及地方债务风险的暴露,信托公司开始寻找新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模式。

    王晓龙受访时并表示,土地信托中尽管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但是不能突显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还是要农民自己算过账,自觉自愿的流转。

    “地方政府要借机转变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他说。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天亦认为,农业创新的基本原则是农民利益不能损害,并且要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而且当前制度设计中缺乏后续的监督机制,比如流转后变更土地用途等,还需进一步制度完善。

    “基于土地的各种金融创新都是欢迎的,但是必须尊重农民自己的选择,不能人为的捆大户。”郑风天说。

    而就近几年珠三角、浙江等地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来看,只有给农民以财产权、选择权,土地流转也才容易推行。这期间必然伴随着地方政府态度与职能的转变。

    **确权凭证,化解土地确权难**

    王晓龙表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信托安排是多重信托,即财产权信托与资金信托的叠加。

    首先是财产权信托。财产权信托相当于农民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土地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有责任帮助农民利益最大化。

    “财产权信托的核心在于确权对象不再是土地,而是凭证,即确权农民的土地财产规模,而不是哪一块具体的土地。用信托凭证的方式,让土地财产信托化、证券化。”他说。

    中信信托此次土地信托计划也是类似,该信托单位共5,400万份,流转农户持有的每一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 单位,每年按信托单位份额获得信托收益。

    “土地凭证化以后,到2028年(30年)承包期到期的时候,在已经凭证化的基础上再稀释即可。不然到2028年还要按照当时人口,针对具体地块,重新划分承包权,那样做难度很大。”他说,靠凭证的方式,相当于把政府的确权问题解决了,把最难的分地环节通过证券化给冲淡了。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的现状,中国各地的农村在1978年之后陆续自发分田到户,之后1998年法律确认其合法性并全国大范围规范化推广;之后农民大规模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土地经历了闲置、流转的阶段。现在,不管是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的使用权,都面临针对具体的地块确权难的问题。

    中国国土资源部主导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所有权已经基本完成确权,但是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工作却开展困难,因为使用权不是确权到村,而是要确权到户,到每个农民。

    **凭证化的后续优势**

    在信托公司看来,土地信托还能实现多方共赢。比如,给大户以融资抵押物,给农民以股份,约束政府行为,助力农业现代化建设。

    王晓龙就表示,对于大户来说,信托公司带来的凭证是财产,使大户得到的不再是原来租赁的土地使用承包权,而是真实的财产,这就具备了融资的条件。

    “银行等金融机构就有路径借钱给他了,经营大户就一定会有积极性。”他表示。

    而对于农民来讲,确权之后,信托公司和大户签的协议是用入股方式而不是买断方式,相当于帮助农民解决了阶段性股东身份。

    他并称,财产权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要帮助农民与大户谈判,争取好的条件,然后就会有所谓的资金信托。

    “真正的创新是在资金信托上。资金信托的结构要设定政府资源的位置,让政府的资源做增信;同时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角色进入大户的日常经营,进行‘内核管理’,实现‘零距离’监督。”

    资金信托结构,会约定大户和政府的投入作为劣后,信托投资者的资金作为优先,以保证资金信托的安全。未来,一旦大户经营得当,进入资本市场,比如某农业园区或家庭农场IPO的话,农民在大户企业中以凭证入股的股东身份,可以从优先股转为普通股。而信托公司依然可以在之后的过程中受托于农民,继续参与股权管理。

    据北京信托测算,种植大户通过信托方式每亩地每年给农民的第一层收入即地租租金大约在800-1,000元之间,定价标准参照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农民如果自己种地,扣除人工成本及资金投入后,所得很难达到这个水平。而且参与信托计划的农民后续还可能有来自返回农业园打工的工资收入(第二层)和股权分红(第三层收入)。

    “对大户也是挑战。要求他一定要选择高效农业、科学种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这几千亩地上做组合:多少亩必须种粮食,保证粮食安全;多少亩种经济作物,多少亩种蔬菜大棚等等。这就要求他把农业当做工业一样来运作,一、二、三产联动,而不单纯只是个种田能手。”

    另外,政府不再需要靠卖地过日子,因为农村土地本身变成聚宝盆。而且有劣后身份的约束,政府也会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提供农业保险和营销对接等服务。

    “农业最大的风险就两个,一个天灾人祸,另一个是种的东西卖不出去,粮贱伤民。信托真正的作用就是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帮助大户规模经营,发挥信托的金融属性,解决大户发展中的资金约束,实现多方共赢。”王晓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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