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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商业用地区别

来源:互联网2016-04-25 14:24:18

住宅和商业用地区别?现在为大家讲解一下细则。

一、使用年限存在差异  

事实上,关于土地性质的问题,还要追溯到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份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分为五类,并对各类性质土地的最高使用权年限进行了说明,分别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所以很明显,根据这份条例,购买在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房子,首先受影响的是使用权年限,也就是说,这类住宅的使用权期限都要短于居住用地上的住宅。而且根据去年两会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是说,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期限已经基本不受之前“七十年”的束缚,而非住宅用地上的房产期满之后如何延续,则还有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空间。 

二、贷款、生活成本、户口问题需要注意 

除了比居住用地少了二三十年的使用期,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住宅项目还会面临下面几个不同的地方。 

贷款,对于居住用地的房产,目前,银行一般都会允许贷款人办理首付最少三成、最多贷款七成、最长三十年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但如果是购买非居住用地的房子,银行虽然也有可能按普通住房贷款来办理,但多数情况往往会按照商业楼,即首付最少四成,最长十年还清的情况来办理,而且也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在利率方面的优惠。  

是生活成本的不同。由于土地性质是商业或者工业,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也要按照商业或者工业的标准来执行,一般要比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价格高出30%左右。但对于综合性质的土地来说,由于可能是“住宅”和“商业”综合立项,那么在这种条件下,还是可能获得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当然为了保险起见,消费者最好让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或者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规定进去,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才能有案可查。  

是户口问题。在商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由于其商业或者办公性质,原则上是不可以落户口的;至于综合用地,则因为它可能包含了住宅立项,所以正常情况下并不影响购房落户的实行。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还要再说一点,这个“年限”是根据土地转让的时间来开始计算的,也就是一般所说开发商拿地的时间算起,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是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算起,更不是从入住开始算。具体的使用权期限会在购房合同中写明,对此消费者也要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然而,《物权法》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倘若70年使用期满后采取有偿续期的方式,那么,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使用年限缩水问题将被放大。很多市民会发现,和别人同一年买的房子,可能自己得提前为住房多缴很多年续期费用。

三、续期是否有偿惹争议  

由于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标准未定,业界关于其中标准也存在很多猜测。其中,关于期满后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问题成为最有争议的焦点。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初获得是有偿的,而且是有期限的。如无相反规定,有偿使用的标准同最初的标准应是一致的。  如果使用期满后采用无偿续期的方式,实际上就变更了使用的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成为“建设用地所有权”,而这,显然和《物权法》相悖。《物权法》依然强调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   

“住宅建设用地70年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如果采用无偿续期的方式,就等于国家承认土地的私有性质,这将严重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  采用有偿方式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当住宅建设用地70年使用权期期满后,有偿续期的可能性很大。  

土地使用权续期,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放在整个房地产政策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背景中来思考。在刚出台的《物权法》中,对于续期是否需要付费的问题,采取了模糊态度。“自动续期”的提法显然和无偿续期的字面意义比较接近,但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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