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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法外“抢跑”

来源:土流网2016-03-28 16:15:14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央对此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办法于近日发布,相关消息备受媒体和业界关注,该项改革涉及法律、金融风险,须依法规范推进,不能法外抢跑。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下称《两个办法》)。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进程,相关文件的表述都相当谨慎,在《指导意见》里说的是“慎重稳妥推进”、到了《两个办法》那成了“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增加了依法一条,因为这一改革试点内容涉及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条款。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符合条件的荒地外,农村其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均不能以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

《指导意见》里提到,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时,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决定。

根据授权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

土流网小编注意到,一些地方政府在《指导意见》出来之前就自行开展了试点,这都是属于“法外现象”。

试点工作结束后,这291个试点县(市、区)得拿出报告,相关部门依据试点成果来作进一步决定,如果改,全国人大常委将讨论修订改革涉及突破的法律,如果不改,法律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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