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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亳州市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出的“新规”

来源:亳州国土资源局2016-03-23 11:04:15

2014年 3月17日,亳州市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亳政〔2014〕19号),要求通过强化土地规划调控、健全约束性机制、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等刚性措施,全方位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转变土地粗放利用方式。

《意见》指出,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调控作用。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有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小区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供应门槛。市管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县(区)管省级开发区不低于150万元/亩。市管省级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县管省级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项目进驻标准化厂房。除因特殊生产工艺等原因以外,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进驻市管开发区的不得小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服务设施。 
  《意见》规定,要健全约束性用地机制。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除约定土地出让金交付方式和使用条件外,要必须明确土地交付时间、项目的开竣工时间等相应违约责任。工业项目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预期亩均税收、投资强度、规划指标、土地退出收回条件及违约责任。对规定时限内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市、县(区)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同时,规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意见》明确,要加大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力度。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低效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对非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开工期限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闲置费;超过开工期限2年以上,按规定应该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没有实质性施工的闲置工业用地,退还其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本金,收回土地使用权。严厉打击圈地、囤地、炒地以及圈而不建,圈多建少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强调,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和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把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完成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等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政绩挂钩、与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与“节约集约用地”相关的土地政策,土流网整理推荐:

【201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2016】青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意见【2014】

【201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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