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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2016-03-18 14:24: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酒泉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转型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酒泉市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酒泉市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决执行国家和省上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断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建设用地需求量逐年提高,一些地方随意圈占土地、控制性指标监管不严,囤地、炒地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低效”等浪费土地现象比较严重。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化解土地供求矛盾、保障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

全市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分散利用向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转变,在土地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根本转变,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监管的根本转变,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年提高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每年下降6%,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领先。

三、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依法督导、创新突破的原则,通过行政推动,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和企业用地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用地单位自行退出占有的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实现存量土地的二次开发。密切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园区、工业聚集区和其他工业项目用地具体政策,采取根据企业投资建设情况分期、分批供地和提高招商项目用地门槛等措施,从“招商”向“选商”转变,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投资强度大和税收高的项目,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向优势项目倾斜。

四、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土地供应调控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控。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相关规划,各类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设定功能分区,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集中,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做到以规划定方向、以项目定土地、以投入产出定面积。

(二)加强土地供应计划调节。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差别化的计划调节政策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按照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每年年初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工信、规划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并在每年3月底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

(三)推行工业用地预审会审制度。对预申请的项目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进行前置预审,并及时会同发改、工信、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土地用途、土地面积、规划选址、容积率、预期投入产出等相关指标和环境影响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查意见,编制工业用地供地方案,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加强用地审批管理,切实把好供地关口

(一)严格项目准入审核。发改部门要会同工信等部门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投资发展方向,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凡我市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严格用地指标管理。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规定要求,实行指标控制,凡不符合相关控制指标,无备案、无安评、无环评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供地。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和酒泉现代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以上园区外的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2万元/亩。发改、工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法按程序进行许可。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3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扶持奖励政策,积极引导、鼓励企业通过改建多层厂房或标准化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实行分期分批供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核定用地规模。对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制度。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根据实际到账资金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确定用地数量。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四)严格落实市场配置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业用地严格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年度供应计划、土地估价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编制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土地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开竣工期限、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指标及具体认定标准,并将相关违约责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工业项目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加强用地批后监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实施土地预登记和竣工复核验收制度。预登记权利证书必须载明有效期,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全市所有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由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竣工复核验收。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投资强度等情况的核查;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等合同约定事项的核查;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等情况的核查;环保部门负责环保等情况的核查。发改、工信、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合格等相应手续,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收回(购)”和“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将现有闲置土地盘活。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必须限期开工;对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主体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地园区承诺具体开工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对闲置低效用地,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囤地、炒地和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转让土地、随意圈占土地、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实行问责。对于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七、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强化政策执行力度

(一)实行土地利用评价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要按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体系,超前谋划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十二五”落实单位GDP新增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任务,必须要有硬措施、硬办法,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同时,要将下降目标作为统筹考量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指标,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重点对县(市、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节约利用、土地产出效率、规划指标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公布各县(市、区)位次排名。凡是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水平提高和GDP增长且土地消耗下降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并给予奖励;凡是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水平降低和GDP增长且土地消耗上升的,要核减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向市政府上报节约集约用地整改方案。

(二)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县(市、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工作。

(三)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探索开发区、城镇、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积极开展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水平,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

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今后,凡建设项目用地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市、县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提交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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