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2016-03-22 15:34:42
2015年7月24日道称,天津日前出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大大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活力。 这就意味着允许住宅用地作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对“住改商”做出明确规定,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但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属于禁止性行为。
申请人登记时,只需提交格式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管理办法在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中减少了其他证明文件,其中也包括减少了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交相邻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对于该场所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相关要求,出租方或使用者应当知晓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在登记前,市场主体对登记场所必须要先取得合法使用权,这就意味着该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真实、合法并且安全。违反了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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