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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7-01-05 09:36:43

皖国土资〔2016〕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行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的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第三条 挂钩节余指标的流转,按照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公开挂牌竞价或者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挂钩节余指标转让方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具体名单见《附录》);挂钩节余指标受让方为转让方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县(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成功后,受让方获得建新规模,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具体工作。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承担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面向全省发布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信息、组织公开竞价、公示成交结果。

第八条 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贫困地区旧村庄的拆迁安置补偿、旧村庄整治复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 流转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挂钩节余指标,可以申请进入省级平台流转:

(一)增减挂项目区实施方案已经依法批准;

(二)已按照规定取得拆旧区复垦验收文件;

(三)挂钩节余指标已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第十条 挂钩节余指标在取得验收批准文件后方可在建新区使用。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批准后,但拆旧区复垦尚未验收的,转让方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受让方出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验收的承诺文件后,其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入省级平台流转。

第十一条  转让挂钩节余指标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市政府同意的县级政府申请转让文件;

(二)转让指标规模;

(三)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四)拆旧区整治复垦验收文件;

(五)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验收及归还挂钩指标确认明细表;

(六)复垦后的地类及耕地质量利用等别;

(七)财政专户银行账号等。

转让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挂钩节余指标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资料和政府承诺文件。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挂钩节余指标转让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办理登记,纳入挂钩节余指标储备库,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网站同时发布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公告。

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流转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指标转让方名称、转让指标面积、复垦地类和质量利用等别、财政专户银行账号、转让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买人条件、竞买申请报名、竞价时间、竞价方式等。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竞价成交后,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交易结果。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指标转让方、受让方名称及交易时间、成交节余指标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异议属实的,交易中止。

第十七条 对公示内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影响指标流转的,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流转双方签订挂钩节余指标转让合同书,并作为鉴证人在指标转让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转让合同书式样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挂钩节余指标受让方应当按转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流转价款缴入转让方提供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应当根据挂钩节余指标转让合同,建立省级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库台账,载明指标转让方、受让方名称、交易时间、项目名称、实施方案批准文号、复垦验收文件、指标面积、复垦地类和质量利用等别和成交价格等,并于流转登记后3日内将省级流转库台账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受让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不得大于受让的指标面积。

第二十一条 指标受让方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单独编制建新区土地征收方案,附具节余指标流转合同,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文件,在省级指标库中核减相应指标。

第二十二条  建新区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

第二十三条  建立挂钩节余指标使用台账管理制度。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节余指标使用台账,载明指标产生、流入、流出、使用等情况,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将挂钩节余指标使用台账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挂钩节余指标转让方、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挂钩节余指标转让合同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转让和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人员在流转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投入使用前,由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按照挂牌方式组织节余指标流转。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善后,节余指标交易应当在完成在线报备后方可在省级平台流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在试点期间实施宅基地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需要异地流转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 《安徽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及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名单》

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颍东区、霍邱县、金寨县、裕安区、利辛县、寿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舒城县、石台县等20个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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