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洛市人民政府2016-03-21 13:22:32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陕南移民搬迁的有关政策,促进移民搬迁工作,保障城乡发展用地,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移民搬迁土地利用政策,高度重视土地增值收益收缴管理工作
自2011年实施移民搬迁以来,我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仅满足了搬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改善了搬迁户的生活条件,而且有力促进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搬迁过程中存在的旧宅基退出复垦难、资金筹措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对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陕南地区移民搬迁支持政策和我省配套的管理办法及细则,切实抓好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准确把握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的范围、标准,落实拆旧复垦资金,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严格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标准,加强增值收益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增值收益标准。使用移民搬迁腾退节约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主要安排在土地增值收益较大地区,土地供应以出让为主,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照划拨用地的规定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占用耕地、园地、苗圃的,按每亩12万元标准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占用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按每亩8万元标准收取土地增值收益。使用跨县区流转腾退指标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出让成本与确定的划拨土地增值收益之和。
(二)加强土地增值收益收缴管理。出让土地在土地供应时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金,提取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划拨土地增值收益在上报土地征收资料前收缴;不涉及土地征收的项目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在项目预审时收缴。使用跨县区流转指标的,按划拨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收缴标准,由县区财政对应上解市级财政。出让土地上解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的出让金净收益可以留县区财政。市级供应的土地,由市财政直接收取或提取,按划拨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标准拨付提供指标的县级财政。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或提取土地增值收益,不得擅自降低和超额收取土地增值收益,不得减、免和缓缴土地增值收益,确保土地综合利用和移民搬迁的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规范,设立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科目,土地供应出让收入、划拨价款按出让金管理规定执行,土地增值收益按成本费用列支,转入专项科目,分账核算。市、县区财政要筹集部分周转资金,在上报土地征收材料时,由市、县区财政转入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科目相应数量的资金;使用跨县区流转指标的,由县区财政向市财政按标准足额上解土地增值收益后办理用地手续。商丹园区土地增值收益的收缴,纳入市财政管理,与市财政结算。使用移民搬迁腾退结余建设用地指标的,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
(三)规范使用土地增值收益。严格按照《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专款用于搬迁区土地复垦支出、拆旧房屋奖励支出,拆旧房屋奖励费用按平均每户2万元标准执行。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户的奖励级别、数量;复垦资金按照耕地2万元/亩、其他土地0.5万元/亩的标准预算。市财政按照下达的复垦计划,将对应面积收取的增值收益拨付到承担跨县区流转指标复垦任务的县级财政,专项用于移民搬迁拆旧复垦。各县区财政按照复垦任务和复垦预算标准,向县区国土部门拨付复垦费用,专项用于拆旧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照拆旧任务和标准,向移民办拨付拆旧农户奖励金、机械费等费用。拆旧复垦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用于移民搬迁护坡挡墙及基础设施建设。如有不足,由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跨县区流转指标土地增值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增值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并按照国土部门核定的土地增值收益标准收缴或提取土地增值收益,按照拆旧复垦计划任务拨付拆旧费用和复垦费用;国土部门按照供地权限核定土地增值收益,编制复垦计划并组织实施;移民办负责编制拆旧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拆旧宅基地造册登记,移交国土部门实施复垦。拆旧计划、复垦任务依据省级下达任务,由市移民办会同市国土局编制下达,拆旧费用和土地复垦费用由财政部门依据拆旧复垦计划编制下达。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国土部门、移民办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市级下达的复垦任务指标,编制土地增值收益使用年度计划,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增值收益使用实行专项科目储存,专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年终,各县区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增值收益收支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土地增值收益的收支情况,经县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搬迁区县级国土部门、移民办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司法机关要对违纪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县区要对腾退节约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移民搬迁和土地综合利用顺利实施。各县区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完成移民搬迁拆旧、复垦任务。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财政、移民办等部门搞好衔接和配合,严格用地管理,对利用腾退节约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在未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前不得供地。要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建设用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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