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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杭州人民政府网2016-03-22 10:37:32

为加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力度,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3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提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造地办〔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先补后占”原则,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为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作为重点进行部署,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要求。为确保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资源保障水平,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协调、分工合作,特别是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镇、街道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本意见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二、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

1.明确部门职责。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土地整治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验收后土地的有效利用。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区国土部门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其中,国土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种植、地力提升等后续管护的指导和技术支持;财政部门负责造地改田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工程的审计和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涉林垦造耕地项目的选址审查;水利部门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监管、技术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2.科学落实任务。年度土地整治任务,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科学合理地落实到各镇、街道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并由其组织实施。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各自任务拟定土地整治项目,并确定项目责任人,排出项目实施时间安排表,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严格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在实地踏勘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生产管理和节约土地开发成本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选址,确保项目落地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同时充分征求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确保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要求。禁止在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等范围实施。

4.严格立项审查。从村民意愿、安置补偿、表土来源、原有坡度、权属关系、后续利用等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查。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均需由国土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实地踏勘表》。区国土部门收到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审查、论证,实行一票否决制,林水、农业等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区政府立项,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5.严格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和确保质量的根本保障。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图件,对于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原则上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设计和实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搬迁和补偿安置方案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作为项目立项、招投标的依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规划设计单位由区国土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并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委托项目设计,费用从指标回购资金中列支。

6.严格招标制度。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以及杭州市对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的要求,依法组织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严禁规避工程招投标、随意降低招投标规格。工程中标后应按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并及时在项目所在村公告。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并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管。

7.加强工程监管。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按其工程规模实行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签订并严格履行监理合同。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单位应提供质量评定意见。监理单位由区国土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并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委托,费用从指标回购资金中列支。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项目竣工后须出具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

8.加强竣工复测。区国土部门收到各组织实施主体要求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后,委托测绘单位对项目面积进行复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上报的初测结果与复测结果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审查,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杭土资办〔2014〕129号),对初测单位进行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定期限制参与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测量。负责对项目竣工复测的测绘单位由区国土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费用从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9.加强验收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组织好合格项目的验收材料并出具初验报告,报请区国土部门验收。区国土部门组织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实地踏勘,对每个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和档案管理进行评分,并出具验收意见(按权限需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依上级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开展入库报备工作。

三、加大投入,完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1.提高指标回购价格。通过土地整治项目获取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旱地改水田”提升水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全部归实施主体所有,也可采取回购方式由区政府回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回购价格为旱地最高15万/亩、水田最高25万/亩,2014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参照此标准,2013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且目前指标尚未用于占补平衡的垦造耕地项目,按原有回购10万/亩标准与上述标准的增加部分减半补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回购价格为最高40万元/亩,2015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参照此标准。

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31号)的要求,对原有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已竣工验收、新增的旱地尚未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且经过提升改造为水田的项目,指标价格在原项目回购价格的基础上按最高15万/亩价格回购(即按水田25万/亩回购价格补差);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耕地类的旱地,通过实施“旱地改水田”提升为水田的项目,补充水田指标按最高10万/亩价格回购。

上述最高回购价根据项目竣工后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即根据项目竣工后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与方案设计的耕地质量等级相对比的结果,以指标回购最高价为基数,每低一个等级的,在拨付该项目最后一批回购资金时,相应扣减每亩2万元,以此类推)。

2.简化拨款方式。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示范项目经批准立项、工程通过招投标后,由区国土部门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区国土部门预先支付30%的回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经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支付30%的回购资金,剩余40%的回购资金待完成整体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入库报备后支付。回购指标资金由国土部门从各镇街、组团、开发区及国有公司收取的土地指标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核实后,从农业开发资金、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

3.强化资金管理。开展土地整治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村(社区)应建立专门的资金专户,上级土地整治各类指标回购、补助和奖励资金均核拨到专户中,并实行“村帐镇管”和“财务公开”制度。土地整治(垦造耕地)项目取得的回购资金,其中80%归项目涉及村、社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组织,20%归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回购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培育、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护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和福利。

为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积极推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对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再利用并通过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实效

1.强化建设,严格验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对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要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措施,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达到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评定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检测评定费用从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国土部门将项目清单、验收文件、竣工图纸、承包合同抄送农业部门。同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须在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

2.落实承包,及时耕种。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及时组织发包,确定承包经营权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材料。补充耕地发包应向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倾斜,以推进规模化、组织化经营发展。承包经营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应根据区域种植条件栽种适宜作物,做到常年耕种,同时实现绿色过冬,不得抛荒。垦造水田项目五年内不得种植多年生植物和苗木等经济作物。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后续管护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耕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

补充耕地后续管护期满后,应再次对耕地质量进行检测评定,作为衡量补充耕地地力提升的重要依据。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转为非农业生产用地。

4.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国土、农业部门以及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补充耕地的质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监管机制,真正把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区政府将土地整治工作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护目标任务及所需资金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报告,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余杭区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回购协议

2.余杭区“旱地改水田”改造水田或补充水田指标回购协议

3.余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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