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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2014】

来源:天津市政府网2016-03-10 11:2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农交所实行会员委托代理制,在农交所网站上公布会员名单,供流转双方自由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再流转与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机动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的招标、拍卖交易应在农交所进行。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符合土地的用地规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四)转出方具有转让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第二章受理转出申请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代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委托合同》,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申请书》。

第七条转出申请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出方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1.转出方、转出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2.转出标的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价格等;

3.转出行为必要的民主决策等情况证明。

(二)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1.转出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转出标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要求;

3.转出标的用途要求。

4.需要受让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三)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及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四)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选择公开竞价交易方式。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五)对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第八条转出方应当在提交转出申请的同时,向农交所提供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和转出公告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经农交所审查,转出方提交的转出申请和转出材料符合要求的,农交所予以接收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转出方提交的转出申请和转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农交所应告知转出方对所提交材料补充、更正。

 

第三章发布转出信息

第十一条农交所自转出申请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转出信息在农交所网站或公开发行的相关刊物上进行公告。

转出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农交所网站信息公告之日的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二条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转出方出具文件,由农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信息公告自行终结;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农交所可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申请书》的约定自动延长信息公告期限。转出方也可以申请公告终结或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农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十五条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农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农交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可以向除转出方代理经纪会员以外的其他经纪会员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代理,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委托合同》,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可以到农交所查阅转出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供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经农交所审查,申请受让材料符合要求的,农交所自收到受让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受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九条通过农交所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农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农交所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转出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农交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农交所组织双方按挂牌价直接交易签约。涉及在同等条件下,对转出标的依法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农交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签约通知书》,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农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三条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农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交易合同签订后,农交所向受让方出具《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农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所结算账户后,农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出方。

第二十六条通过农交所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农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对交易标的的初始发包方和承包方,农交所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农交所在转出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农交所按照《转出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出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出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四)《转出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五)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出方造成损失的。

农交所扣除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农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经纪会员的代理费用,剩余部分支付给转出方,作为损失补偿。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足以弥补转出方损失的,转出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七章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九条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所资金结算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农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书》,并通知交易双方代理经纪会员领取。

第三十条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出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出标的评估结果、转出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转出方或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具有故意提供虚假、不实材料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给交易对方、农交所或经纪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纪会员违规执业的,责令其改正,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各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农交所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交易规则由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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