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03-09 09:40:1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郴政房征决字〔2015〕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二、征收范围: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市相关规定及《郴州工业交通学校西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四、征收部门:郴州市房屋征收管理事务处
五、征收实施单位:北湖区骆仙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与郴州市房屋征收管理事务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九、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郴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公布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郴政房征决字〔2015〕1号)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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